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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的古代意思”:就是现在所说的打官司。
常用词组:
讼案(现在的诉讼案件。) 讼词(状纸上写的文字。) 讼师(今称律师。)
讼 sòng〈动〉形声。从言,公声。从言的字与讲话有关。本义:争论。
“讼,争也。…以手曰争,以言曰讼。”《说文》
打官司:
“讼,《六书故》:争曲直于官有司也。”《正字通》
“争罪曰狱,争财曰讼。”《周礼·地官》注
“有狱讼者。”《周礼·大司徒》。注:“争财曰讼。”
“争宝之讼解。”张协《七命》
“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左右邻械系入老监,号呼达旦。”清· 方苞《狱中杂记》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
如:讼牒(讼状);讼事(诉讼之事);讼理(讼事处理恰当);讼狱(诉讼之事);讼庭(公堂法庭);讼学(专门讲究诉讼案件之学堂);讼地(为争地而打官司)。
【原文】 讼①:有孚②,窒惕③,中吉,终凶。
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译文】 讼卦:虽有利可图(获得俘虏),但要警惕戒惧。
其事中间吉利,后来凶险。占筮得此爻,有利于会见贵族王公,不利于涉水渡河。
【注释】 ①讼,卦名。本卦是异卦相叠(坎下乾上)。
讼卦上卦为乾,乾为天;下卦为坎,坎为水。《集辞》引荀爽说:“天自西转,水自东流,上下违行,成讼之象”。
此言以物象而喻人事,如果人与人相舛,必生争讼。讼,《说文》:“讼,争也。”
②孚,古俘字。易卦贞事辞本属实际事务的零散记录,后来拾掇成文,上下文多隔阂难通,为将此断烂文字释读通顺,译文稍加添补。
③窒,借为恎。《广雅?释诂》二:“恎,惧也”。
窒惕,犹言惧警惕。【原文】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
“讼:有孚①,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②。“终凶”,讼不可成也。
“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译文】 《彖辞》说:《讼》:上卦为乾,乾为刚,下卦为坎,坎为险。为人外刚健而内阴险,这是喜斗好争之性,亦是讼的卦象。
“讼卦辞说:人虽有诚信之德,但须警惕戒惧,之所以中间吉利”,因九五、九二之爻居于上下卦的中位,象征刚健之人得中正之道。“后来凶险”,因为诉讼终不获胜。
“有利于会见贵族王公”,因为九五、九二之爻象表明其人得中正之道,必获贵人之助。“不利于涉水过河”,恐怕坠入深渊。
【注释】 ①《彖辞》释“孚”为诚信。②刚,指九二,九五之爻,阳性,为刚,所居分别为下卦中位,上卦中位,故又曰“得中”,喻人有刚健之性而得中正之道。
【原文】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译文】 《象辞》说:上卦为乾,乾为天;下卦为坎,坎为水,天水隔绝,流向相背,事理乖舛,这是讼卦的卦象。君子观此卦象,以杜绝争讼为意,从而在谋事之初必须慎之又慎。
【原文】初六:不永所事①,小有言,终吉。《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
虽小有言,其辩明也。【译文】初六:做事不能持之以恒,稍有过错,最后还是吉利的。
《象辞》说:做事不能持之以恒,说明官司不可能长久打下去。虽然稍有过错,但争讼双方的是非曲直终将辨别清楚。
【注释】①永,久,持久。
讼于官,冒法以求胜,孰与各守分以全手足之爱乎?翻译:到官府提起诉讼,不惜冒犯法律威严以求胜诉,与各守本分以保全兄弟手足之爱比起来哪个更好呢?也可译为:到官府提起诉讼,不惜冒犯法律威严以求胜诉,怎么比得上各守本分以保全手足之爱呢?字词解释:讼于官:介宾结构后置。
于,介词,引进诉讼的地点,相当于“到”、“向”;官,官府,“于”介入的对象。“讼于官”即“于官讼”,到官府提起诉讼。
冒法:冒犯法律。这里并非定指犯法,而是指触犯法律尊严。
古人的法律意识与现代人不同,诉讼要上堂,审案的大堂十分威严,弄不好要打板子。因此,一般民间小纠纷大多通过家族或乡里协调解决,轻易不打官司。
孰与……乎:文言文常见的疑问句式,通常表示前面说到的人或事物与“孰与”后面列举的人或事物两相比较,谁或哪种事物更可取。守分:安守本分。
各守分以全手足之爱:各自安守本分以维护兄弟情谊。“各守分以全手足之爱”与“冒法以求胜”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以“孰与”提出比较、选择。
此语出自《宋史·张洽传》。据记载,张洽改任袁州司理参军后,有个盗贼特别狡猾,说什么都要狡辩。
恰逢有兄弟二人为争夺财产来打官司,张洽当着狡猾盗贼的面劝导这兄弟二人说:“讼于官,冒法以求胜,孰与各守分以全手足之爱乎?”言辞语气恳切,使得他们兄弟顿时感悟。狡猾盗贼听到后深受感动,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