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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在文言文中常当代词、助词、动词用,其作用各不相同。
一、作代词
1、代人,如《项脊轩志》中的“先妣抚之甚厚”,“之”可译作“她”,代老妪。
2、代物,如《烛之武退秦师》中的“若不阙秦,将焉取之”,“之”代“土地”。
3、代事,如《邹忌讽齐王纳谏》中的“与坐谈,问之客曰”,“之”代“与徐公孰美这件事”。
4、指示代词,如《寡人之于国也》中的“无如寡人之用心者”,“之”可译作“这,这样”指上文“河内凶……亦然”。“不若长安君之甚”《触龙说赵太后》,“之”译作“那样”。
二、作助词
1、定语的标志”。《过秦论》中的“东割膏腴之地,北收要害之郡”两个“之”分别连结形容词性定语“膏腴”、“要害”和中心词“地”、“郡”,表示修饰的偏正关系。
2、补语的标志。如《捕蛇者说》中的“未若复吾赋不幸之甚也”,“之”在这里作补语的标志,可译作“得”,表示连结中心词“不幸”和补语“甚”。
3、宾语前置的标志(不译)。如《烛之武退秦师》中的“夫晋,何厌之有”,这里“何厌”是“有”的宾语,提前了。此句可译为“晋国(的欲望),有什么满足的(可能)呢?”
4、定语后置的标志(不译),如《劝学》中的“蚓无爪牙之利,筋骨之强”,两个“之”都作定语后置的标志,“之”字前是中心语,“之”字后是定语。此句可译为“蚯蚓(虽然)没有锐利的爪牙,强健的筋骨”。
5、用在主语和介词结构之间,表示它们已经成为一个整体,强调、突出这个介词结构的意义。(不译),如《寡人之于国也》中的“寡人之于国也,尽心焉耳矣”中的“之”,接在主语“寡人”与介词结构“于国”之间,强调“于国”的意义,此句可译为“我对于治理国家,可算是尽了心的了。”
三、作动词
用在处所句词前,可译作“到、往、去”。如《鸿门宴》中的“项伯乃夜驰之沛公军”,“之”用在处所名词“沛公军”前,作动词。
三十九、与1、连词。
(1)表示并列,相当于(“和”“跟”)【例如】彼与彼年相若也,道相似也。(《师说》)(2)表选择。
有时单用,有时与(“其”)连用。相当于(“若是”,)后面常用“孰若”“不如”“宁”等和它呼应。
意思是(“与其……不如……”,)意在舍弃前者,选取后者。【例如】与人刃我,宁自刃。
(《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例如】与其不逊也宁固。(《训俭示康》)2、介词。
表引进动词所涉及的对象,相当于(“跟”“同”)【例如】秦伯悦,与郑人盟。(《烛之武退秦师》)3、副词。
通(“举”。皆,都)【例如】号令召三老,豪杰与皆来会计事。
(《陈涉世家》)4、句末语气词。通“欤”。
可译为(“吗”“呢”“吧”“呀”)【例如】是谁之过与?(《季氏将伐颛臾》)四十三、之1、用作代词,又分几种情况:(1)可以代人、代物、代事。带人多时第三人称,译为(“他(他们)”“它(它们)”,)作宾语或兼语,不做主语。
【例如】作(师说)以贻之。(《师说》。
代人,作宾语)。【例如】輮使之然也。
(《劝学》。代物,作兼语)【例如】人非生而知之者。
(《师说》。代事理,作宾语)(2)指示代词,表近指。
可译为(“这”)通常作复指性定语。)【例如】均之二策,宁许以负秦曲。
(《廉颇蔺相如列传》)(3)活用与第一人称或第二人称代词,相当于(“我”“你”)【例如】君将哀而生之乎?(《捕蛇者说》)【例如】鄙贱之人,不知将军宽之至此也。(《廉颇蔺相如列传》)2、用作助词,也分几种情况:(1)结构助词,定语的标志。
用在定语和中心语(名词)之间,可译为(“的”,)有时可不译。【例如】若能以吴越、之众与中国抗衡。
(《赤壁之战》)(2)结构助词,补语的标志。用在中心语(动词、形容词)和补语之间,可译为(“得”。)
【例如】古人之观於天地,、山川、草木、虫鱼、鸟兽,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无不在也。(《游褒禅山记》)(3)结构助词,宾语前置的标志。
用在被提前的宾语之后、动词谓语或介词之前,译时应(省略去。)【例如】宋何罪之有?(《公输》。
即“宋有何罪)。(4)结构助词。
当谓语动词在句中作为主语、宾语或一个分句时,“之”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起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作用,可(不译。)译时也可省去。
【例如】师道之不传也久矣!欲人之无惑也难矣!(《师说》)【例如】悍吏之来吾乡,叫嚣乎东西。(《捕蛇者说》)(5)音节助词,用在形容词、副词或某些动词的末尾,或用在三个字之间,使之凑成四个字,只起调整音节的作用,(无义,译时应省去。)
【例如】顷之,烟炎张天。(《赤壁之战》)【例如】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毛遂自荐》)(6)用在表示时间的分句中作状语,常与“也”字呼应,相当于(“……的时候”。)【例如】臣之壮也,犹不如人。
(《烛之武退秦师》)。
“之”的所有用法: 1.“之”字用作指示代词。
如: ①“之二虫又何知?”“之”表示“这”,意为“这两条鱼又怎么知道?” ②“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之”表示“这样”,意为“(他)是我的老师,像这样(我)又怎么(可以)诋毁他呢? ③“请京,使居之。”“之”代指处所,表示“那里”。
④“见其发矢十中八九,但微颔之。”“之”,此,指陈尧咨射箭十中八九这一情况。
2.“之”用作第三人称代词。这种情况出现得比较多,在课文中屡见不鲜,主要表示“他”、“她”、“它”。
如: ①“子曰:‘默而识之,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何有于我哉?’”“之”代指“它”,“默而识之”,意即默默地在心里记住它。 ②“桓侯故使人问之”,“之”指代他(扁鹊),意即“桓侯特意派人去问他(扁鹊)”。
③ “行欲至宛市,定伯便担鬼著肩上,急执之。”“之”指代它(鬼),“急执之”意即赶忙把它(鬼)捉住。
3.“之”字用作动词,意为“往,到……去”。如: ①“吾欲之南海,何如?”“之”意为“到……去”,句子的意思是:“我准备到南海去,怎么样?” ②“行不知所之。”
“之”意为“到……去”。 4.“之”字用作助词,这种情况比较常见,但笔者以为也最复杂,可以分为下面三种: ⑴“之”用作结构助词,相当于“的”,如: ①“圣人之道,卒于鲁也传之。”
意即“孔子的学问,最终是靠不怎么聪明的曾参传下来的”。 ②“志士不饮盗泉之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两个“之”均是“的”的意思,意即“有志气的人不喝盗泉的水,方正的人不接受侮辱性的施舍”。
⑵“之”字用于主语和谓语之间,取消句子的独立性。如; ①“桓侯曰:‘医之好治不病以为功。
’”“之”在这里没有实在意义,用于取消句子的独立性。 ②“西蜀之去南海,不知几千里也。”
同样,“之”在这里也没有实在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种用法容易和“之”字用作“的”的时候混淆,应注意区分,以免弄错。
⑶“之”字在句子中只起调节音节的作用,也无实义。如: ①“久之,目似瞑,意暇甚。”
“久之”,很久,“之”,调节音节,没有实在意义 。 ②“填然鼓之。”
在这里,“之”也是单纯调节音节,没有实义。 基本上来说,在文言文中“之”的常见的用法就是上面几种,只要掌握其规律,摸准“之”的用法和意义也是不困难的。
文言虚词“之”的用法可谓灵活,很多学生都难以分析其用法。靠死记一些例子,但过些日子又忘了。
如何容易又方便的掌握,笔者结合自己教学作出简要介绍,即运用句子结构分析法。句子结构分析有一口诀:“主谓宾定状补,主干枝叶分清楚。
谓前是状,谓后补。”由此可知古汉语中的主谓、动宾、偏正等结构。
“之”的用法就可根据其在句中的位置来定。且看下面的分析: (1) 形如“谓语+之”时,用作代词。
如: ①作《师说》以贻之。 ②人非生而知之者。
③均之二策,宁许之以负秦曲。 以上三例中的“之”都是代词用,分别充当谓语动词“贻”“知”“均”的宾语,构成动宾结构。
反过来说,虚词“之”紧跟在谓语动词后,这个“之”就作代词用。 (2) 形如“主语+之+谓语”时,起取消主谓句子独立性。
如: ①孤之有孔明,犹鱼之有水也。 ②师道之不传也久矣。
以上两个例子中“之”前的“孤”“鱼”“师道”在句子中作主语,“之”后的“有”“不传”为动词作谓语。在这种情况下,虚词“之”可以省略不译。
即“孤有孔明,犹鱼有水也”;“师道不传也久矣”。 (3) 形如“名词+之+谓语动词/介词”时,作宾语前置的标志。
如: ①宋何罪之有? ②何陋之有? 以上两例中,“之”出现在疑问句中,“之”前面分别是名词“罪”和“陋”,“之”后面是紧跟谓语动词“有”,而且“罪”和“陋”是作为宾语在谓语动词的前面。这种情形下的“之”就作宾语前置的标志。
虚词“之”不译,直接把宾语部分还原到谓语动词后面即可。 (4) 形如“名词+之+形容词”时,作定语后置的标志。
如: ①蚓无爪牙之利,筋骨之强。 ②马之千里者。
③石之铿然有声者。 ④无丝竹之乱耳,无案牍之劳形. 以上三例中,虚词“之”后面的“利”“强”“千里”“铿然有声”“乱耳”“劳形”都是形容词修饰“之”前面的名词“爪牙”“筋骨”“马”“石”“丝竹”“案牍”,翻译时,“之”不用翻译,直接把形容词还原到名词的前面即可。
(5) 形如“定语+之+名词”时,是作结构助词,译作“的”。 如: ①君之病在肌肤,不治将益深。
②若能以吴、越之众与中国抗衡。 以上两例中,虚词“之”后面是名词“病”“众”,分别由前面的“君”“吴、越”作定语修饰,“之”就译作“的”。
(6) 形如“之+地点/处所名词”且句中缺少相应的谓语时,就作动词。 如: ①子夏之晋。
②吾欲之南海,何如? ③辍耕之垄上。 以上三例中,“之”的后面分别是“晋(国)”“南海”“垄上”作为地点名词,“之”的前面没有与“晋”“南海”“垄上”相对应的谓语动词。
这种情况下,“之”用作动词,翻译为“去、往、到”。 (7) 形如“形容词/副词+之”时,凑成二字或四字音节,不用译。
如: ①顷之,烟炎张天。 ②填然鼓。
4.文言文虚词“之”的用法之
1.用作代词,又分几种情况:
(一)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称。译为“他”(他们)、“它”(它们)。作宾语或兼语,不作主语。例如:
作《师说》以贻之。(《师说》,代人,作宾语。)
輮使之然也。(《劝学》,代物,作兼语。)
人非生而知之者。(《师说》,代事理,作宾语。)
(二)指示代词,表近指。可译为“这”,通常作复指性定语。如:
均之二策。(《廉颇蔺相如列传》)
2.用作助词,也分几种情况:
(一)结构助词,定语的标志。用在定语和中心语(名词)之间,可译为“的”,有的可不译。如:
若能以吴、越之众与中国抗衡。(《赤壁之战》)
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师说》)
(二)结构助词,补语的标志。用在中心语(动词、形容词)和补语之间,可译为“得”。如:
古人之观于天地、山川、草木、鸟兽,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无不在也。(《游褒禅山记》)
(三)结构助词,宾语前置的标志。用在被提前的宾语之后,动词谓语或介词之前,译时应省去。如:
宋何罪之有?(《公输》,即“宋有何罪”)
(四)结构助词。当主谓短语在句中作为主语、宾语或一个分句时,“之”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起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作用,可不译。译时也可省去。如:
师道之不传也久矣!欲人之无惑也难矣!(《师说》)
悍吏之来吾乡,叫嚣乎东西。(《捕蛇者说》)
孤之有孔明,犹鱼之有水也。(《隆中对》)
(五)音节助词。用在形容词、副词或某些动词的末尾,或用在三个字之间,使之凑成四个字,只起调整音节的作用,无义,译时应省去。如:
顷之,烟炎张天。(《赤壁之战》)
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毛遂自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