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后台-插件-广告管理-首页/栏目/内容广告位一(PC) |
私自撕掉法院封条、没有转移查封物品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属于妨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可处罚拘留或者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扩展资料:
案例:
法院进厂贴封条 苏州一男子擅自撕毁遭拘留
法院工作人员查封,一男子居然自行撕毁法院封条,2016年3月,当事人刘某被吴中法院司法拘留6日。
甲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后,吴中法院开发区法庭依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对乙公司所有的一台六色水墨印刷机进行了查封。
法院工作人员在告知乙公司相关权利义务的同时,明确告诫其不得擅自损毁法院封条或处分被查封财产,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不顾工作人员阻拦,当场撕毁了封条。
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文书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属于正当的履行职务行为,刘某无视法律规定擅自撕毁查封标志系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性质恶劣,吴中法院依法决定对刘某司法拘留6日。
刘某悔不当初,表示其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认识,愿意接受处罚,并写下了悔过书。
法官提醒:私自撕毁封条的行为属于妨碍公务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造成恶劣后果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应强化守法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遵守民事审判工作秩序。
参考资料:人民网-法院进厂贴封条 苏州一男子擅自撕毁遭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