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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要拿具体的合同来分析,哪些下浮,哪些不下浮,在合同中一般应该都有约定的。
个人观点:
1、就使用清单招标的项目,一般来说,都是单价合同,结算时有投标价或是参照投标价的都不下浮,无投标价的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组价,并按合同中约定的下浮率进行下浮(有时候可能也会约定,甲方认价的材料不参与下浮),非竞争性费用(如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参与下浮,合同中约定包干的项目(比如措施项目)不参与下浮,规费是否下浮,要看合同约定,如果没有说包干,一般也还是要做相应的调整的;正式招投标的那种,是不允许采用那种直接下浮总价的投标方式的,不存在所谓的总价下浮;私人项目,一切依据合同约定;
2、不知道你是哪个省的,规费应该不是“非竞争性费用”吧,如果是“非竞争性费用”,相当于包干了,就不能下浮了。
如果没有包干,按投标时的费率来计取的话,如果规费的取费基数有下浮的话,那么实际上规费也是有下浮的。
这个有点绕。
3、如果是执行总价下浮的方式的话,你应该要先设置好相应的计算公式。
再具体的就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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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帮助,请问不竞争性费用下浮之后合规吗?
一般我直接在软件档里面调优惠率可以吗?这种调节方式符合规定吗
追答不符合清单的原则,忘记是哪里说了。
可以利用软件进行综合单价的调整,但是不能直接在总价那里下浮。
结算的时候,有部分人会采用总价下浮,个人觉得这种方式不妥当,要是正常的投标,这么做,应该是直接废标吧。
我看错你的问题,你是问 不可竞争费用下浮是否合规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这个由业主给出金额,投标时照填就可以了,如果投标下浮了,应该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