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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破产可以申报债权。
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连带责任,另一种是补充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与主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担保人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申报债权的理由与其他性质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的理由是一致的。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主债务人还没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时,也可以申报债权,主要理由是,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理由是其不能完全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亦不足以成就,债权人可以选择直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保证人承担债务,因此,允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保证人就将来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丙以资产做担保,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可以申报。
丙是做保证人,如果是连带保证,可以申报。
1、应申报的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如果债权人未依法律的规定申报债权,则其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的权利均归于消灭,即债权不复存在。
破产法第九条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2、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
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债权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机关申报债权的期间。
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破产公告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