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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范围?
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也就是通常说的“干部”。
这类人员主要是指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简单点,就是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
完整的说来,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门人员等。
简述权力主体分类法的基本内容?
权力主体分类法是指依据主体的不同将行使职权的机构分为不同类型的方法。其基本内容如下:
1. 国家权力主体。也称为国家机关或政治权力机关,一般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各级机关。
2. 经济权力主体。是指行使市场调节、产业规划和资源配置等职能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金融机构、商会、行业协会等。
3. 社会权力主体。是指行使社会管理职责的机构,包括公益组织、社区自治机构、文化机构、财政机构等。
4. 个人行使权力。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的权利,如议会选举、公民投票等。
权力主体分类法是根据主体实际行使职权的不同类型和范围,将行使职权的机构分成不同的类型,以便公民和机构能够清晰了解职权的来源、性质和限制。这种分类方法有助于加强政府及其它公共机构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共法律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权力主体分类法是政治学中对于权力主体进行系统分类的一种方法。其基本内容如下:
国家权力主体:国家是最高的权力机构,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权力机关。
政党权力主体:政党具有争取政权、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并代表特定社会利益。
社会团体权力主体:包括工会、商会、专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它们可以通过集体行动来影响政治决策。
媒体权力主体:新闻媒体可以通过公开报道、评论等方式来监督政府工作,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个人权力主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例如选举权、言论自由等,能够通过参与选举、示威游行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这些权力主体各自在不同的领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现代政治生活的复杂格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人员吗?事业单位编制中有的属于公职人员,有的只能被称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叫体制内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完全属于公职人员。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对于哪些人属于公职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元政务处分法》定义,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包含了两大类人员,第一类是公职人员,第二类是有关人员,比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不属于公职人员的范畴的,但是他们手上有一定的管理权力,是属于监察法监察的其他人员,但不属于公务人员。
按照监察的规定的,我理解的公务员人员包含了这么几个大类。第一类大家都是熟悉的,主要就是党政机关的公务员;第二类就是参照公务员法的管理的人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参公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才属于公务人员;第三类就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第四类实际上就是指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这三类人员应该是属于公务人员,一类是参公人员,第二类是从事管理的人员,第三类人员行政执法类人员。
公职人员按照特征来划分,必须同时具备这么几个特征。一是由财政供养,进入门槛比较高的人员‘;二是具有一定的管理权或是执法权;三是具有公职身份;四是受监察法的监察;五是属于政务处分法处罚的范围等。’从这些特点来来划分,综合性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该是属于公职人员,执法类的事情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事业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是属于公职人员,一般的教师、医生,技术工作者,应该不符合公职人员的特征,只是具有公职身份,但不属于公职人员。
综上所述,有公务员编制的人员,肯定是公职人员,但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一定人人都是公职人员,而只有参公管理的人员,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从事管理的人员才属于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
现在的体制内,一个职能部门其实包含很多种身份,有公务员、有参公的,有事业编的,还有没有编制,合同形式的。包括公、检、法,政府职能部门都是这样,很多时候人们误认为在以上这些部门上班就是公务员。
所谓的公职人员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有编制的就是公职人员;二是认为公务员就是公职人员。其实公职人员更多的概念是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重点指的是所从事的事情,只要你从事的是公职事务,无论是公务员,参公的,事业编或是合同的都应称为公职人员。(事业编制也分很多种,有政府职能的事业编制,也有公益一、二类编制,也有企业性质类,企业性质类的在近几年事业单位改革中在逐步改变,地区不同存在的差异也很大。)
有的是,有的不是。
事业单位中属于国家干部编制的就是公职人员,如:医生,教师,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属于工人编制的不属于公职人员,如环卫工人,园林工人,公车驾驶员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分以下几类:
一是行政编制,也就是公务员编制。通常是领导层人员,也就是干部。一般较少,党组书记、局长、党组成员等,少的3、5人,多的10余人。
二是事业编制,也就是有编制的一般干部和工作人员。多是班子成员以外的科室主任或工作人员。
这两类都是公职人员。
第三类是劳务派遣。是事业单位受编制限制根据工作需要而申请向第三方购买的服务。这类人员类似合同工,只是合同是单位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公司再招聘人员上岗(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单位向劳务公司付费,劳务公司向人员付费。
第四类是公益岗位。是为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而设置的岗位,通常两三年为合同期限,待遇较低。
第五类临时岗位。通常是卫生保洁或门岗人员(有的是外包一一购买服务,与第三类一样),整个合同就行。
后面三类不属公职人员范围,从事岗位也在合同里有约定,不能从事关键、重要、涉密岗。
可以100%肯定地说:事业单位的所有在编工作人员,都属于公职人员。为什么这样说呢?
关于公职人员的说法,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中非常明确地做出具体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很单一: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说到底:就是专门给违法违纪的公职人员的给予政务处分的。就连立法依据都规定得为极为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而不是通常所见的根据宪法。也就是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不过是其上位法《监察法》在政务处分方面的一个实施细则,当然也是《监察法》的下位法。
那么,公职人员究竟是指什么范围的人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款极为明确地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更简单地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就是对监察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具体法律规定而已。
那么,公职人员又具体包括了哪些不同类别的人呢?先看《监察法》第十五条的截图。
如果朋友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有足够的了解,就会知道:第一项所指的人员就是所有的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第二项为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强调了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及受委托从事公务,这主要是指除参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如疾控中心等的工作人员;第三项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第四项为公办事业单位中的从事管理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了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领导班子成员、基层管理人员、某些特殊岗位如会计、出纳、国资管理岗位人员以及受临时指派从事招生、采购、招投标工作的人员。总而言之一句话:凡是利用职权实施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为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均有权调查;第五项主要指基层群体自治组织——农村村委会和城市居委会组成人员;第六项是兜底条款。
说到底:公职人员这个概念,是以行使公共权利为基本出发点的,其目的就是: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不留任何死角地将所有公权力置于国家监察之下,如果出了问题,肯定是要追究党纪、政纪甚至刑事责任的。
所以说,公职人员这个法律概念,侧重于强调公职人员要有公职人员的样子,要严格地遵纪守法,绝不允许违法乱纪,否则,就会受到惩处。毫无疑问:在公职人员范围是非常宽泛的,根本不会考虑具体范围的大与小,只追求监督的全覆盖,无死角,只要你与公权力、公务活动有关,一旦有事,谁也肯定脱不了干系。实质上是一个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咒”。很明显,这与表示个人工资福利待遇及单位经费来源的财政供养人员这个概念,有着本质的不同。
从这个视角看,很多人在为自己争取一个公职人员的身份、荣誉和顶戴,事实上是从根本上忽略了公职人员这个法律概念的言外之义:你要始终小心着。
与公务员有专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似,我国绝大多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综合管理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其立法目的是: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相对来说,《条例》虽然立法层次轻低一些,与此配套的行政规章较少一些。毫无疑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开招聘程序,以国家的名义专门聘用的国家专职工作人员,基本职责是向全社会提供公共专业技术服务,是我国宝贵的人才资源库,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同时按照规定,我国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实现严格的编剧管理,分为三种编制类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当然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并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除了一部分事业单位可以取得一些合法收入之外,绝大多数的事业单位,还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下的定义(即:所谓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完全可以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一个定义:依法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纳入国家事业编制、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事实上,我国的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总人数,是公务员总人数的5-6倍左右。
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公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肯定都属于公职人员的范畴。另外,非公办的事业单位,如阿里巴巴的达摩院,肯定不是公职人员。
最后强调一下:在目前情况下,事业单位的用工形式是比较灵活的,各种没有落实事业编制的用人方式大量涌现,凡是没有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上都随时可以走人,当然不属于公职人员的范畴。
国家工作人员与公职人员有何区别?
公职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两者内涵不完全相同。
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范畴。监察法第一条规定,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而这六类人实际又分为两大类:一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些人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日常工作内容就是行使公权力,因为具有稳定的公职人员身份而成为监察对象,如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此类人员的公职人员身份与行使公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二是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员。这些人员成为监察对象并不是因为公职人员的身份,而是基于参与某种特定公共事务活动。如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开庭调解、参加案件评议时,属于行使公权力,在履行职务期间有腐败行为的,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进一步解释,“从事公务,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因此,认定从事公务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前提是其具有管理国家事务或者代表国家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职权。从这一意义上说,公职人员完全包含国家工作人员。
公职人员未必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监察法规定,公职人员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公职人员履行公职的范围要比公务的范围广,因为公务活动的本质是与国家公共事务有关,而公职人员履行公职的范围则没有国家事务的限制。一些非国家性的社会性公共事务,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内集体事务的管理,虽然不能称之为从事公务,但依法属于监察法中履行公职的范围。
由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均为“履行公职的人员”,而“履行公职的人员”未必全部是“国家工作人员”,监察对象一旦涉罪,就应该进一步甄别其在刑法中的具体身份,进而确定其涉嫌犯罪的具体罪名。例如,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就需要确定该公职人员是否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而确定其收受贿赂的行为是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刑法上的主体身份。根据监察法释义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前述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类:
1.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如公立医院院长、副院长等;
2.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层管理人员,如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
3.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出纳、会计人员;
4.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人员。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处的“从事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由此可见,上述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四类人员与刑法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基本一致。如公立学校普通教师在参与学校招生工作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的,因招生工作属于管理活动,该普通教师在招生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
什么是公权力?
1、定义: 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2、解释: 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
公权力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另一方面,公权力也具有其内在局限和异化特质。
1、定义: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2、解释: 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
公权力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另一方面,公权力也具有其内在局限和异化特质。
权利分为公权利与私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不同。公权力必须行使,不可以放弃。无疑,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公权力,公权力包含了义务和责任,公安机关必须要尽一切的力量保证完成。相反,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权力可成为职权,相应的,其与职责相连。因公权力具有强烈的扩张性,公权力必须收到法律的严格控制。即法无明文皆禁止。
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宪法对公权力的限制体现在:
1、政府要做到权力公开。
2、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促使公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运行。
3、要鼓励公众参与,让政府的公权力接受人民的监督。要规范公权力,必须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批评权、选举权等各项权利。
公权力分为广义及狭义两种。广义指的是公职机关所拥有;片面决定改变相对机关或相对私人权利义务的力量;例如拥有许可执照或强制驱离的权力。除此,狭义公权力基本架构与广义相同,区分在于狭义公权力力量之行使针对于相对机关或相对私人不利益之时,也就是如果造成私人或相对机关负担侵害的公权力力量之行使,才称为狭义公权力。
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供给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制度、安全、秩序、社会基础设施等),促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的权力。合法的公权力本质上是一定范围内社会成员的部分权利的让渡,或是说一定范围内社会成员的授权。
权利分为公权利与私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不同。公权力必须行使,不可以放弃。无疑,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公权力,公权力包含了义务和责任,公安机关必须要尽一切的力量保证完成。相反,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权力可成为职权,相应的,其与职责相连。因公权力具有强烈的扩张性,公权力必须收到法律的严格控制。即法无明文皆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