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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闲置土地怎么认定?如何收回?
- 2.土地承包给别人时期限写的是长期,已经种了15年了,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可以收回土地吗?
- 3.村委会有权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吗?
- 4.土地确权在我名下,和父母分户,父母过世后,土地会收回吗?
- 5.进城的农村人承包的土地己经被收回了,怎么办?
闲置土地怎么认定?如何收回?
农村闲置土地,包括两部分,一是农民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二是农村土地被征用后未及时开发利用而闲置的土地。我国土地资源非常宝贵,是世界上人均土地资源较少的国家,不管什么原因造成土地闲置,都是不应该的,如果不能及时整改,都应该收回已经批准的使用权。
农民自身原因形成的土地闲置,也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农民的承包地,因为效益低下,或者农民外出务工劳力缺乏无法耕种造成的土地闲置,也称为土地撂荒,这种现象现在在农村非常普遍。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土地承包期间,村集体是不可以收回农民的承包地的,但如果农民违背承包协议,人为造成土地闲置或者改变土地用途,村集体是有权收回土地承包权的。具体规定是,不管什么原因,农民人为对承包地抛荒两年以上不耕种,村集体就有权收回承包地。至于如何收回,土地承包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土地承包权是以合同形式认定的,收回土地承包权也应该像当初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一样,由村民代表研究同意,村委会正式向承包户下达通知,废除原来的承包合同,收回土地承包权,并报乡镇和县农业管理部门备案。
农民造成的闲置土地,还包括一种非农业用地,即农村的宅基地。宅基地的性质也属于集体所有,农民申请使用。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民申请宅基地被批准获得使用手续后,应该在两年之内将开工建设。如果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村集体也有权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农村的一些老宅基地,在房屋倒塌以后,农民又超过一户一宅的规定,无法重新建设时,也要由村委会收回使用权。但规定是规定,农村到现在为止,实际上很少发生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事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也要报原批准单位备案,废除原来的宅基地使用证。
另外,农村土地被征用,征用单位长期未进行建设,这也属于土地资源的浪费。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办理审批手续建设性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不动工建设,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不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造成征用单位未能按时开工,这种情况不应该收回土地使用权。
农村目前闲置撂荒的土地很多,但是要想收回去,好像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今的农村土地不比过去,过去有地就有粮食吃,就意味着饿不死,现在的农村土地同样值钱,但是却很少有人会通过种粮食来变现,很多人尤其是年轻人就撂荒了农村的土地,跑到城里去打工赚钱去了。那农村这么多闲置土地该怎么办呢?
农村有很多土地就那么扔在地里白白荒着,真的很让人心疼,我记得今年跟老爹一起去地里种地瓜的时候,老爹还指着满山好多撂荒的土地在那说,“你说这地就这么荒着,真是看着就让人心疼啊,过去的人看见地比看见自己家人还亲,现在怎么就没人种了呢”,所以老爹都70多了,还是舍不得家里那一亩三分地,一年到头的种着,让他来城里住两天人家也说走不开。
农村的土地在那闲置着,但是不管村里还是乡镇却不能随意收回,根据现在的土地政策来说,农民对自己承包期内的土地拥有承包权、使用权、依法流转所承包的土地等权益,所以说土地扔在那里不种可以,但是你随随便便的给人家收回去就不行。而且关键问题在于现在农民虽然不怎么种地了,但是说实在的留着土地还可以享受将来征地带来的利好,没有人会将土地白白的交回村里。
如果说上级部门批准了一定范围内的土地作为公益用地或者工业用地,那也要有完整的手续、批文,村委和乡镇相关部门在确定好征地赔偿后,双方达成协议,才能够征用闲置的土地,否则不能无故收回。而且现实生活中,即使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了,只要还没有开始动工,很多农民就会见缝插针的,依然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一般村里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农民种点地也不容易,只要在闲置期间可以继续种,但是一旦开始动工要立刻清理,不清理也不会再有赔偿。
如果土地被用作工业用地了,可是厂房、设备啥啥没有,而且迟迟不动工的话,期满三年,相关部门有权利对于这块没有动工的闲置土地进行收回,不像在农民手里时那样,即使闲置撂荒也不能收。
闲置土地。收回闲置土地是防止“炒地皮”,等拆迁投机行为。因此,收回闲置土地不是行政处罚。具体判断标准为:未进行实质开发满两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权利人可收回,或解除合同。进一步判断标准为项目总投入的25%,低于可收回,但出让方的原因不能开发的除外。
1、土地使用权收回分类
土地使用权收回通常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行政权力将他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消灭以使国家所有权回复到圆满状态并在特定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目前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按补偿方式分为两类:一类为有偿收回,为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属于有偿收回;一类为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及因闲置土地二年以上、擅自改变用途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属于无偿收回。
2、闲置土地的认定
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所谓“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主要有: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并取得开工许可证,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者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没有进行挖基作业,或者挖基作业并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2已动工开发进行挖基作业,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
3除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其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
4已动工开发但中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构成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开发建设;二是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而闲置;三是非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迟延。
法律之所以规制土地闲置的行为,由于土地资源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国家为了避免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却不按期进入开发日程,将土地长期搁置、造成土地浪费的行为。在实践中,由于土地使用者在实际动工迟延很多情况下是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因此,以土地闲置的期限作为唯一标准有违公允。从立法宗旨来看,土地使用者有能力开发但有意囤积土地、拖延开发的主观目的是认定闲置土地的重要标准。
3、闲置土地收回性质
目前,土地管理部门对闲置土地的收回依据既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也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条款,因此,对闲置土地收回是一种行政行为,还是一种民事行为,历来颇有争议。
从已有的法律规定分析发现,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曾于1997年10月30日在《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1997]国土[法]字第153号)中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对闲置土地的收回行为性质已经明确为行政行为。
4、土地收回与抵押权人利益冲突
当土地使用权在被有偿收回时,抵押权人可以利用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特征,通过对土地使用权的代位物即补偿金行使抵押权,但因土地闲置,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时,抵押权随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而归于消灭。
1、土地使用权收回分类
土地使用权收回通常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行政权力将他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消灭以使国家所有权回复到圆满状态并在特定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目前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按补偿方式分为两类:一类为有偿收回,为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属于有偿收回;一类为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及因闲置土地二年以上、擅自改变用途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属于无偿收回。
2、闲置土地的认定
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所谓“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主要有: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并取得开工许可证,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者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没有进行挖基作业,或者挖基作业并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2已动工开发进行挖基作业,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
3除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其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
4已动工开发但中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构成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开发建设;二是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而闲置;三是非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迟延。
法律之所以规制土地闲置的行为,由于土地资源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国家为了避免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却不按期进入开发日程,将土地长期搁置、造成土地浪费的行为。在实践中,由于土地使用者在实际动工迟延很多情况下是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因此,以土地闲置的期限作为唯一标准有违公允。从立法宗旨来看,土地使用者有能力开发但有意囤积土地、拖延开发的主观目的是认定闲置土地的重要标准。
3、闲置土地收回性质
目前,土地管理部门对闲置土地的收回依据既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也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条款,因此,对闲置土地收回是一种行政行为,还是一种民事行为,历来颇有争议。
从已有的法律规定分析发现,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曾于1997年10月30日在《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1997]国土[法]字第153号)中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对闲置土地的收回行为性质已经明确为行政行为。
4、土地收回与抵押权人利益冲突
当土地使用权在被有偿收回时,抵押权人可以利用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特征,通过对土地使用权的代位物即补偿金行使抵押权,但因土地闲置,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时,抵押权随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而归于消灭。
土地承包给别人时期限写的是长期,已经种了15年了,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可以收回土地吗?
土地承包给别人时,期限写的是长期,已经种了15年了,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可以收回土地吗?
这个问题不涉及政策问题,与政策规定没有任何关系。关键一点,就是你那个所谓的“合同”没书写清楚。
农民在土地流转时,无论你是岀租、岀让、对外承包、入股等等、一定要注意把合同写清楚。什么时间对外岀租岀让的,承包费用从什么时间计算,每年多少钱,合同年限是多少。在对外转让期间,受让人要履行哪些义务。尊守什么条约。都要一一书写清楚。不然就会留下后患。
关于农民土地岀让合同的书写方式,名地乡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都有现成的格式,找他们帮忙也是应该,他们有这个义务。再说土地岀让,对农民朋友来说,也是一件大事,也应该经过政府协调,不要自己盲目行事。
土地承包给别人时期写的是长期,已经种了15年了,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可以收回土地吗?
对于这个问题来说,就是签合同时不谨慎出现的问题,而且您和承包户这种签订不明确期限的合同也是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规定的。
虽说没有明确租金或者流转期限,但是也并不是说就不能回收土地了。毕竟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在您的手里。如果租赁您的耕地的承包户没有按时缴纳租金或者长期拖欠租金的话,可以直接收回土地的,也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但是如果按时缴纳租金并且也没有对土地产生破坏的话,就要和承包户商讨一下了。毕竟签订的是长期合同,现在承包了15年,也无法确定这15年是否是算长期是吧。只不过,既然签订的是长期合同,那么承包户也是做好了长期投入的准备,很可能搞那种投入期长、见钱慢的种植行业。所以,即便是承包户同意您收回土地,你也要给人家留出来退出的准备时间啊;
如果承包户不同意退出的话,您可能也得需要走司法诉讼或者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只不过很有可能需要您付出一定的违约金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土地承包给别人时期限写的是长期,已经种了十五年,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可以要回土地吗?土地承包给别人时,别人承包你的承包土地期限写的是长期?只要别人没有违反与你的合同规定,按时于你结清承包费,原则上你是没有理由要回的。已经种了十五年,而承包者是按长期规划投入的,生产设施的规划设计,作物的安排,地力的培育,都是按长期承包运作的。现在你想收回土地,要看对承包者的损失程度,损失不大,可以协商赔偿承包者的投入损失。要回你的承包土地。如果损失较大,影响承包者的长期规划致使全盘皆败,你就要考虑放弃收回你的承包土地,彼此协商适当调整与物价上涨变化不匹配的承包费,维护承包者与自己的共同利益,实现双赢的目的。个人之见,仅供参考,
提前通知承包方,协商解决了。
可以收回,提前通知承包方,书面协议好回收方案
村委会有权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吗?
农户的承包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绝大多数农村,发包土地是以村民组即原来的生产队为单位进行的,所以土地的集体所有者在宪法意义上应该是村民组,只有很少的农村是行政村即原来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集体发包土地与农户承包土地是经济行为,应该发生在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村民委员会是行政村范围内的村民自治组织,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所以,从法理上说,发包土地或收回承包地都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范围,与村民自治组织无关。但是,由于农村改革中出现了偏差,即有些人是想把土地集体所有制彻底搞垮(白纸黑字写着呢),恢复土地私有制,具体表现为承包费不收了,还要搞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征地补偿款和土地流转租金全部归土地承包户获得,等等,在事实上把集体经济组织搞垮了。但党中央又坚决维护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允许搞土地私有化,于是,在那些集体经济空壳的农村(是大多数),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只能由靠财政和政权力量支撑的村委会代理行使。在这种代理行为中,负责具体工作的村委会干部操作起来很困难,表现为某个农户把土地撂荒了,有三五亩或十几亩,收回来很可能会惹火承包户,乡里乡亲伤了和气,即使是勉强收回来了,小片土地也不好利用。这样,绝大多数农村村支两委干部都放任不管,不给自己找那个麻烦。土地承包法是受到了土地私有化理论干扰的,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如果有县乡村三级干部想解决土地撂荒或低效利用问题,发展规模化农业,建议你们把相关法律作为参考,能用则用,不能用就不理会它,重要的是借鉴改革取得成功的农村经验。比如,我在《乡村振兴的基础理论与应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年)一书中介绍了广东省清远市农村综合改革的经验,其中的叶屋村和新城村两个案例就很好。如果新时代把这两个村树立为像当年小岗村那样的典型就好了,什么土地撂荒,集体经济空壳,干群矛盾,民主管理不到位,贫富差距拉大,等等问题,都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当然彻底解决还需要国家出台一整套政策。
村委会有权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吗 ?
我是三农领域作者沐浴祥光,在农村工作多年,非常愿意回答这个问题。村民的承包的土地,是受法律保护的,什么样的土地可以收回,什么样的土地不可以收回,《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一起来重温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那么,对于迁出人口的承包地又是怎样规定的呢?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是这样说的,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依据土地承包法的这些规定,村委会是不可以随意将农民承包地收回的。但如果是农民已经迁往设区的城市,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地级市,而且把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对这样户的好承包地,村委会可以依法进行收回。
谢谢大家的阅读,有不同意见请留在评论栏里。
可以依法收回,但不得擅自违法收回。
根据最新《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条规定还特别作了补充规定,不得收回承包地打散重分,不得强制无偿收回进城农户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外嫁女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人去世人口的承包地,在承包户依法经营承包地的条件下,村委会无权以任何理由违法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因公共建设用地需要,确实需要占用农民承包地的,应依法征收并依法支付承包方的经济补偿,不得强制性无偿收回。
1、村里面因大面积自然灾害,对村集体土地造成大规模破坏,确实有必要进行收回重新分配的,需经2/3以上的村民同意,并报经乡镇、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回打散重分,村委会无权擅自收回。
2、承包户连续抛荒两年及以上的承包地,村委会有权直接收回。
3、承包户严重违反《土地承包法》规定,对承包地造成严重破坏的行为,村委会有权依法收回。
除了以上三条规定内的承包地,村委会都无权收回。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村委会有权收回村民的承包地吗?
告诉你,村委会是没有权利收回村民的承包地的。因为村民的承包地是我们国家政策允许承包的。我们国家第一轮土地承包是1983年,承包期为15年。到1998年结束。
1998年实行第二轮承包,承包期为30年。而且我们国家为了土地的稳定,实行长期稳定长久不变的土地政策,所以土地在30年的基础上又延长了30年。
就是说如果1998年第二轮土地30年到期,就是到2027年。那么我国又延长了30年,那就是我国的土地应该在2057年到期。就是说在2057年之前,任何人不得变动土地,这是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
这是我们国家的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但是在这个基础上,如果这个家庭人口已经没了,就是说这一户都没了,村里才可以把土地收回来,重新发包,因为我们国家的土地分地的时候是以户分地的。分地的时候我国的政策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就是说你户口无论你多少人,只要你有一个人在你的户口上,你的土地就不会变动的。而且无论你生多少人,新出生多少人口都不会增加你的土地的。
这就是我们国家长期稳定,长久不变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所以说在我们国家,村委会是没有权利收回村民没有到承包期的土地的。朋友们,因为说的对,请点赞并点击关注啊!
土地确权在我名下,和父母分户,父母过世后,土地会收回吗?
其实可以自己理解自行解决的,只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不变,老人的承包地就不能收回。只有两种情况除外,一种是老人生前有断绝血缘关系的协议,即老人的生老赡养病死均和你没有任何关系,成为五保由社会集体负担,二是你原家庭所有人口已经全部农转非。不论何种情况,各地有不同处理方式,在我们这里不是调整期间是没有人过问的,五保的承包地有其亲近的人有偿或无偿耕种,农转非把土地流转,这种情况没人提出异议。收回来对整个集体并不增加多少收入,特别是谁也不愿意得罪人,把人际关系搞僵。
谢谢邀请!题主所问:土地确权在我名下,和父母分户,父母去世后,土地会回收吗?这个问题关系到农村土地确权和继承的相关知识,特作如下回答:
首先,根据问题所说,土地确权在你的名下,也就是说你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户主,而父母,可能还有你的孩子等都是土地共有人。但你提到后来和父母分户,如果你只是把户籍户口和父母进行了分户,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同样在一起(也就是说分户后,没有分别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那就算父母去世后,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起的,所以土地你还是可以继续经营,不存在继承和被收回等问题!
但如果户籍分户后,且都分别拿到土地承包合同,那么现在父母去世后,父母的承包地就属于“销户”的土地了,村集体是有权收回的。
按照法律法规,个人财产可以由继承人合法继承,但是土地不是个人财产,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除了林地以外的土地承包,如果本户家庭中有人去世,可以由其余家庭成员继续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当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成员都去世了,其承包经营权也因集体成员资格的消灭而失去,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具体如下:
1,家庭承包耕地、草地是不能被继承的。
耕地、草地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所有权属集体所有,并不产生什么继承权的问题。如果老人与子女已经全部分户,其户口上己经没有其它人,就属”整户消亡”的情况,村集体组织将其土地收回该户的承包土地。
2,家庭承包林地及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的土地承包,可以继承并继续承包。
如果是林地,其承包经营权可以被继承。还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得到的土地承包,承包费和承包期限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继承分配,承包经营权可以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如果大家喜欢或想咨询更多农村问题,请关注我的头条号“闰土说农”。同时欢迎积极点评、留言或私信!谢谢!
进城的农村人承包的土地己经被收回了,怎么办?
多谢悟空问答邀请!
①承包土地连续弃种抛荒两年以上;
②破坏了土地农业种植环境;
③破坏了农业土地生态环境
④违法违规使用耕地。
我认为当前现行政策,在这一轮土地没有到期之前,进城的农村人承包集体的土地不应该收回,哪怕户口已迁入城市,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是绝对不应该抽回的。如果真的把你的承包土地抽回了,一是你可能把土地把荒芜了,二是可能你把土地改变了用途,三是你可能你没有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去做,违背了这些抽回你的土地是理所当然了。如果在土地承包期内没有违返土地承包合同规定,村集体把土地收回,村集体是侵犯了土地承包人的权益,如属实是这种状况,村集体无条件把土地退回原承包者,但必须补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他乡虽好非吾家,
故土芬芳莫弃她。
后路预留可温饱,
不能浪迹在天涯。
进城的农村人承包的土地己经被收回了,这个“收回”结果有两种起因:一个是违背承包土地的农村人意愿由农村集体强行收回,一个是进城农村人自愿把承包的农村土地交给了集体第一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进城的农村人只要不把户口迁出农村,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能被集体或哪个组织和个人收回的。既使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进城的农村人把户口迁出农村,承包的农村土地在承包期内也不能被收回。如果出现这种情形,可以依法维权。如果是第二种情况,自愿的行为只能自己想怎么办。
关于这个问题,最新修订并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
这一点规定,与修订前是有了较大改变。修订前的规定,如果是举家进城落户的,到县城及以下的城镇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到设区市的则要由村集体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那么这样一来,2019年1月1日前进城落户到设区市的农村人看起来就亏了。因为没有了农村土地进行承包经营,万一在城里找不到谋生的路子怎么办?
或是虽然现在可以在城里呆得住,但过几年市场不好没有经营路子赚不到钱,想回村里又没有地了怎么办?
作为一辈子在农村里种田种地的老人,有这种顾虑是正常的,因为习惯了种地,没有了地会觉得自己心里空空的。
但如果是年轻一代的农村人进城后,只要勤劳,只要动脑,城里的就业面更广,就业机会更多,各种可利用的资源也会更多,肯定就会找到生活的出路。
而且我也相信,农村老人肯定不会自己无缘无故地跑到城里落户,绝大多数是跟随有生活着落的儿女进的城,或是自己有足够的资金资本积蓄才大胆进的城。这样一来,即便在农村没有了地,你还担心什么?
况且,即使是2019年才进城落户的农村人还保留有承包经营权在村里,也大多数只能流转给其他人耕种,收取少量的租金,不可能自己老往村里跑吧?来回的路费都不止这点种地收入了。你想想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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