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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无处置权的法律规定?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负责处置,首先查封法院自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未发布拍卖公告的,轮候查封法院可以商请移送处置权。首先查封法院应当自收到商请移送处置函之日起10日内予以回函,除有查封财产正在司法审查等正当理由外,应当出具同意移送执行函,并告知当事人。
查封法院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移送处置权的,不影响处置权的移送。
轮候保全什么时候生效?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侯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可见,在转为保全之前,轮候保全并未生效。轮候保全生效后3年失效。实务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协助人民法院办理保全时,即使是轮候保全,也尽量要求法院注明轮候起止时间。 在时间到达后,轮候保全自动失效。
重复查封与轮候查封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重复查封,实际是指某一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以后,在解除查封前,另一家法院又进行的查封。 重复查封为《民事诉讼法》所明文禁止,该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因此,对同一房屋不能进行重复查封。 但是,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重复查封还是时有发生,实际上,重复查封无论对法院还是登记机关都会带来很大的麻烦。 对先查封的法院来说,不能解除另一家法院的查封,因而不能顺利处理被查封的房产,有时后查封的法院也可能先处理被查封的房产,使第一家法院处于被动局面。而对后查封的法院来说,不知道第一家法院是否要处理或何时处理被查封的房产,也不知道处理以后有无余额部分。对登记机关而言,一是重复查封时,一家法院解除查封后登记机关易于忽视还有另一家法院的查封,而不当地为当事人办理产权转移或是设定抵押权,再是对两家法院的不同处理意见,登记机关感到无所适从。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院对某一房产进行查封,并不一定就要对被查封房产进行处理(如当事人不当的财产保全申请或诉讼当事人履行了相关义务等)。因而,禁止后一家法院对房产查封显然也有不合理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拟采用“查封轮候登记”的方法进行处理。 “查封轮候登记”是指一家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房产进行查封的,登记机关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在向后一家法院告知该房产已被查封的事实后,对后一家要求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查封轮候登记。查封轮候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为序排列,原查封的房产被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查封后,排列在前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这一方式基本上解决了重复查封所产生的问题。但对于登记机关来说,这是一种新的操作方式,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因此,登记机关应十分重视,并修改登记机关计算机系统的相关程序,避免差错的发生。
轮候查封的规定?
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与分配?
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是按照查封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原则为自行分配。
1.执行顺序:轮候查封是一项法律措施,是一种强制执行手段。
执行的先后顺序应该根据查封登记的时间先后来进行,早登记的查封先执行,晚登记的查封后执行。
2.分配原则:轮候查封需要有一个系统的分配机制。
虽然执行顺序是按照先后顺序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并不排除存在先后顺序相同,或是同时进行的情况。
此时,就需要一个分配机制来分派执行人员,让执行工作更加公正、合理,将被查封财产保护得更好。
轮候查封的分配原则通常是由执行法院自己根据工作需要来自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