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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规定民事裁判文书最后的落款日期?
一是庭审活动尚未结束,宣判时才是庭审活动结束的时候,故应落为宣判时间,第二种经合议庭合议确定的结果是判决的结果,故判决确定之日是合议庭确定之日,第三种院长签发是确定案件最后审批之日,故应为判决书落款之日。因行政诉讼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故判决书的落款日期应与民事判决书的落款日期是一致的。但民事诉讼法对此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审判实践中,无论是行政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还是刑事判决书,除了上述情况外,还有独任审判当庭宣判的案件和独任审判定期宣判的案件;普通程序审理后待合议庭合议后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和不需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定期宣判的案件和需继续开庭的案件几种情况落款日期都应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