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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障?
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简称“十八届六中全会”)于2016年10月24日至27日召开。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的亮点之一是提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并强调“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这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
1、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突出“关键少数”。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突出“关键少数”,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重点论”的体现。近年来,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腐败问题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党风廉洁建设重要方面之一就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这是一项重要而长期的任务。
全会报告中强调“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必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作为领导干部,用权必须谨慎而行,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约束和监督。不仅要增强自身监督意识,履行监督责任,“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还要加强自律、慎独慎微,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行使权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按规则正确行使权力。
2、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形成制度安排。
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洁教育,既要靠思想教育,也要靠制度防范。全会报告中强调“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权力运行需要制约和监督,在于权力自身具有代表和实现公共利益和急剧膨胀的个人私利两方面属性。当权力失去制约和监督的束缚,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在当前党风廉洁建设过程,要不断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才能保证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正。
在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同时,要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若无健全的制度,权力极易逃脱制度的牢笼,腐败问题也无法得到根治。因此,要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和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抓好制度建设,健全立体式、全方位的制度体系,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才能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依法依纪加大权力监督 坚持秉公用权。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要求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全会报告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这表明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时,不仅要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还要依纪依规,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合规,结果公正,不得采取非法调查手段,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还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依法处理事务,这样才能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防止权力失控和滥用,不断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4、健全权力监督体系 形成监督合力。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首先强化党内监督。强化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全党动手一起抓,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只有构建起各负其责、密切协调的党内监督体系,才能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真正发挥党内监督的职能作用。
其次,强化国家机关对权力的监督。全会报告指出,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 全会报告强调“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最后,注重监督合力作用的发挥。要综合运用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方式,形成监督合力。强化民主党派监督,要坚持“十六字方针”,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加强与各民主党派的合作,自觉接受他们的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这一方式既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永不褪色的重要保证,又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加强舆论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以新媒体为载体,坚持正确导向,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健全权力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才能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为人民服务。
依法行使法律权利,是体现什么?
依法行使权利是体现权利正当性和保障权利实现的充分必要条件。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行使任何权利、做任何事情都不能超越法律界限。
(1)符合权利行使的目的。公民在行使法律权利时,不仅要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立法意图和精神,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保障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此外,行使权利不得破坏公序良俗,妨碍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法律价值的实现。如,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的目的在于保障思想自由,不能将该权利作为打击不同意见、钳制思想自由的手段;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目的在于保障精神自由,不能借此宣传邪教和宗教迷信。
(2)符合权利行使的限度。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3)符合权利行使的方式。权利行使的方式分为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和行为方式,有时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可以兼用。
(4)符合权利行使的程序。行使权利的程序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相关权利。
如何理解"没有无义务的权力,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一. 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 二. 权利和义务相互依赖 三.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 四. 权利和义务是一种对应关系。 五. 有时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1、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2、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3、权利和义务彼此结合。4、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联系,也相互区别。二者的联系表现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依存,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相互依存,不能分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就是法律上常说的“权利义务相一致”。 其实马克思说这句话的基础是民法。民法上最能体现这一点。例如,甲乙订立一个合同。约定甲卖给乙一块手表,乙给甲1000块钱。那么,在这个合同中,甲的权利是向乙请求1000块钱的给付,而乙的权利是向甲请求一块手表的交付。那么,甲有他的权利的同时也有向乙交付符合约定的手表的义务;而乙有他的权利的同时也有向甲支付1000块钱的义务。 或者说所有权。所有权人对所有物有绝对的支配权利。但是这样的权利就没有义务相随了么?例如,我有一栋房子,按照所有权人的权利,我可以对这个房子随意使用和处分。但是,我难道可以将这栋房子改造成毒品加工厂么?所以,即使是找不到相对人的绝对支配的所有权也附随着义务,即对社会的义务,不利用我的权利为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行为。5、 如何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分民的某些权利 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在某些条件下(例如劳动),权利 就是义务,义务就是权利。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促进的。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就能激发他们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他们自觉履行义务;公民自觉履行义务,有利于国家的富强昌盛,公民的权利就能获得更多的保障。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合一性)。《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是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互相结合的(对等性),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制约性)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公民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间的关系。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合一性.在某些条件下,权利就是义务,义务就是权利.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二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既权利和义务相佯而生,二者是对等的.公民所尽义务越多,即对社会的贡献越大,他所享受的权利也就越充分. 三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制约性.公民所享有权利要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受义务的制约 .如果不履行义务就不可能享有权利. 关于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有一个著名论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说明,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无论是宏观上的权利,还是微观上的具体权利,都只能活动于一定的界限之内。当我们作为权利享有者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切记自己还是义务的履行者,这样才能获得意义上获得自由。可见,我们在强调权利意识的同时,也要不断强化的履行责任的义务意识。权利和义务都是有限度的,享有权利超过限度就不为制度所保护,甚至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所禁止的。在权利和义务的资源分配上,权利人不可能永远无限制地享有社会利益,义务人也不可能永远承担社会的不利和损害,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处于制度的统一体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二者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一方不存在,另一方也不可能存在,
公权与私权划分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公权力可成为职权,相应的,其与职责相连。因公权力具有强烈的扩张性,公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即法无明文皆禁止。
私权利即公民权,与公权力相比具有弱势的特点,法律必须穷尽一切保护私权利,即法无明文皆自由。
(1)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共权力有效行使的保证。如果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时候,就需要对“公权”和“私权”做一个划分,从理论上提供理论依据,从法律上提供法律保障,这就为公共权力机构有效行使权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使权力得到有效行使和利用。
(2)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的保障。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一致的时候,常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公权权利机构或者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出于机构工作人员的私利目的却往往打着保护公共利益的旗号,对公民个人权利进行侵害。如果对“公权”和“私权”进行明确划分,就能从法律上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防止公共权力机构对公民权利的损害。
(3)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从理论上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限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并从法律上赋予公共权力效力范围,规定公民权利保护范围,为二者各自的活动界定范围,能够有效防止“公权”超越其界限而产生的对“私权”的侵害。
(4)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秩序稳定的基础。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够对公共权力有效行使提供保障,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权力的范围有所限制,权力的行使有法可依,并受到约束和监督,权利到合法保护,这是对社会秩序的基本确认。经验事实表明,权力的滥用是社会动荡的根源。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使权力得到有效限制、权利得到有效保护,这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简述行政权特征的界限?
行政法和宪法的界限宪法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国家权力的划分和国家机构的设置,二是公民基本权利和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均由其产生。行政法是调整由于国家行政权的作用而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主要的研究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