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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有交社保如果自已垫付可以诉讼讨回吗?
1、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在用人单位参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但不存在垫付社保费用的说法;
2、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与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后的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
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建立劳动关系1年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的经济补偿标准,参看本法第47条、48条的规定);
5、用人单位既不为当事人补缴社保,也不同意给付经济补偿的,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起诉维权(注意,两者是有先后顺序的);
6、以上参考资料来源:我国《劳动合同法》、我国《社会保险法》、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是不是过了两年时效啦,投诉劳动监察会受理吗?
你如果是在法院判决后未超过一年的时效,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解决补缴社保的未过时效,因诉讼期间是寻求法律途径时效一直延续,法院判决生效后时效开始计算,因此,劳动监察大队不受理,可投诉到上一级劳动监察大队解决。也可提起行政诉讼告劳动监察队不作为、
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离职后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社会保险的诉讼时效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追诉期为两年;两年之外的违法行为,除非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否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权利管理。从劳动争议诉讼的途径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