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台-插件-广告管理-首页/栏目/内容广告位一(PC) |

本文目录
收缴追缴没收的区别?
1.对象不同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收缴和没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2.依据不同追缴《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收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含义不同没收,即将个人的财、物等违法违规所得罚没,收缴。追缴是指追查缴获,强令上交。收缴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4.结果不同: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追缴的如果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收缴:由取得者上缴国家,不能由取得者所拥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追缴和收缴在法律上有什么不同?
1、对象不同。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收缴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2、处理基本一致。追缴和收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规定上缴国库。
3、依据不同。追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00条、161条和162条。收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60条、161条和162条。
扣押收缴和追缴的区别和适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在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对非法财物予以收缴和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对于非法财物无权收缴,只能予以扣押。但对于违法所得依然可以进行追缴。非法财物,即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等。而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
收缴、追缴都是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都不是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可以依法没收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直接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作为行政处罚。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治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规定。收缴、追缴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适用对象都是“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收缴、追缴和没收的主要区别是性质不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处罚,收缴、追缴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另,非法所得的概念只出现在涉税问题中。
没收、收缴和追缴的区别?
没收、收缴和追缴是法律上的三个不同概念,具体区别如下:
没收:指国家依法将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收归国有。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通常由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实施。没收的财物通常是指违法所得、违禁品、危险品等。
收缴: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中使用的物品、工具、设备等进行暂时性的控制和保管。收缴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通常由执法机关依法实施。收缴的物品通常是指违法行为中使用的工具、设备、文书等。
追缴:指依法追回被盗、被抢、被诈骗等犯罪行为中的财物。追缴是一种刑事措施,通常由司法机关依法实施。追缴的财物通常是指被盗、被抢、被诈骗等犯罪行为中的财物。
总的来说,没收、收缴和追缴都是依法对违法行为中的财物进行控制和保管的措施,但是它们的实施机关、实施依据和适用范围等方面有所不同。
什么是追缴?
追缴,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收回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退还原主或上缴国家,人民法院依法将犯罪分子未缴纳的罚金从其个人存款中划出,或以其财产变卖款抵缴和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将判处犯罪分子没收的财产,收回上缴国库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司法机关对财产采取追缴这一刑事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采取追缴措施的机关必须具有该项职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缴赃款、赃物的职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追缴罚金的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法律未授权的国家机关不能行使追缴职权,被授权的国家机关也只能在法律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追缴的对象,必须是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财物。这里所讲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财物,主要包括与刑事案件有关系的个人储蓄存款、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其他各种物品,贪污、受贿、行贿、盗窃、诈骗等案件的赃款、赃物,判决没收财产,犯罪分子应缴纳罚金,还未缴纳的与其同等的金钱或财物。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存款、债券,超出没收财产范围的被告人其他财产,他人财产,超出未缴纳罚金以外的金钱、存款及有价证券,均不能适用追缴。
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具有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查获的赃款、赃物、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由人民法院作出最佳处理判决。追缴的贪污、挪用、盗窃、诈骗等案件的赃款、赃物,原则上退还原单位或被害公民;依法不应退还原单位的或元主财产,上缴国库。在人民法院规定缴纳罚金的期限内。被判刑人不缴纳,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者通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扣发工资,划拨其在银行存款方法抵缴。
司法机关采取追缴措施,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否则便属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财产权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追缴措施,可能侵害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也可能侵害与犯罪分子有关的公民的合法财产权,还有可能侵害受到犯罪分子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不论侵害的人是有罪或无罪,只要其合法财产权受到损害,国家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追缴措施违法,但没有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财产权损害,国家也就谈不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