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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是一个怎么样的城市?
泉州市地处福建省东南部,是福建省三大中心城市之一,北承福州、莆田,南接厦门,东望宝岛台湾,西毗漳州、龙岩、三明。现辖鲤城、丰泽、洛江、泉港4个区,晋江、石狮、南安3个县级市,惠安、安溪、永春、德化、金门(待统一)5个县和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全市土地面积11015平方公里(含金门县),2021年末常住人口885万人(不含金门县)。少数民族有55个,以回族、土家族、苗族和畲族居多。方言以闽南话为主,通用语言为普通话。?
地势?
泉州依山面海,境内山峦起伏,丘陵、河谷、盆地错落其间,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山地1000多万亩,山地、丘陵占土地总面积的五分之四,俗称“八山一水一分田”。?
海岸港口?
海域面积11360平方公里,大小港湾14个,岛屿270个。深水良港多,可建万吨以上深水泊位123个,湄洲湾南岸的肖厝港和斗尾港是世界不多、中国少有的天然良港。近海渔场面积50.6万公顷,海洋生物种类600多种。渔港24个,机动渔船2875艘。渔业重点乡(镇)13个,渔业村99个,渔区人口29.86万人,渔业从业人员13.07万人。?
气候?
泉州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9.5℃~22℃,常年雨量充沛、温暖湿润,四季如春,古诗称泉州“四季有花常见雨,一冬无雪却闻雷”,故泉州有“温陵”之雅称。?
资源?
全市森林蓄积量4338.5万立方米。全市已发现各类矿产46种,已探明资源储量的矿种29种,其中:能源矿产2种,金属矿产8种,非金属矿产18种,水气矿产1种。探明资源储量的矿区有339个,其中大型(井田)13处、中型27处、小型299处。主要矿产包括:铁、锰、铜、铅、锌、钼、金、银、煤、硫铁矿、水泥用灰岩(大理岩)、叶蜡石、硅灰石、明矾石、萤石(普通)、石墨、长石、高岭土、陶瓷土(瓷石)、伊利石、水泥用粘土、建筑用花岗岩(凝灰岩)、饰面用及雕刻用辉绿岩(花岗岩、闪长岩)、冶金用石英、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地热、矿泉水等。2020年,全市有效探矿权24个,有效采矿权76个。全市境内溪流多达34条,总长1620公里,地表水总量87.6亿立方米,可利用水量14.56亿立方米,水电蕴蓄量达43万千瓦。晋江为泉州市第一大河,发源于戴云山东南麓,流经永春县、安溪县、南安市、鲤城区、晋江市注入泉州湾,水系河流全长404.8公里,流域面积5629平方公里。?
人文历史?
泉州历史悠久,经济开发早在周秦时期就已开始。三国吴永安三年(260年),在今南安市丰州镇置东安县治,南朝梁天监间(502~519年)置南安郡作郡治,为本地设置县、郡治之始。西晋末年,中原战乱,中原士族大批入泉多沿江而居,晋江由此得名。他们带来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文化知识,使晋江两岸得到迅速开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制度的变革,行政区划建制几度变迁。唐久视元年(700年)置武荣州,州治设今市区。唐景云二年(711年)武荣州改名泉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行政督察区、专区、地区,1986年1月撤晋江地区设泉州地级市。?
泉州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重要节点、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首届“东亚文化之都”。在唐朝,是中国对外贸易的四大口岸之一。宋元时期,“刺桐港”被称为“东方第一大港”,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商贸易,呈现出“市井十洲人”“涨海声中万国商”的繁荣景象,被誉为“世界宗教博物馆”,“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泉州现有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505个,其中世界级有5项,是全国唯一同时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部3大类别“非遗”名录的城市;有国家级“非遗”36项,居全国地级市前三位;拥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945处,其中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4处,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797处。其中极负盛名的有中国现存最早的伊斯兰教清真寺、世界唯一的摩尼光佛像石刻、中国最大的老君石刻造像、葬有唐代到泉州传教的穆罕默德门徒三贤四贤的灵山圣墓、千年古刹开元寺及东西塔、记载古代海上交通和贸易的九日山祈风崖刻、广受台胞和海外侨胞信众膜拜的天后宫妈祖、民族英雄郑成功史迹与陵墓、宋代蔡襄修建的洛阳桥、号称“天下无桥长此桥”的安平桥,以及与惠东民俗、海滨风光、石雕艺术融为一体的崇武古城等。泉州作为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城市,拥有海丝国际艺术节永久举办权,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犹太教、基督教、印度教、摩尼教等世界多种宗教在泉州广泛传播,留下大量遗迹,使泉州成为多元文化融洽交汇、和平共荣的载体。泉州是世界闽南文化的发祥地、闽南文化遗产的富集区,是国家文旅部评定的全国首个文化生态保护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核心区,形成南音、南戏、南建筑、南拳、南派工艺等独具特色的“五南”文化。泉州保留着弥足珍贵的戏曲文化遗产,有梨园戏、高甲戏、打城戏、“嘉礼”戏等剧种,其中蜚声海内外的有:晋唐士乐余韵南音、宋元南戏“活化石”梨园戏和中国一绝“提线木偶”。作为南少林武术的发源地,泉州具有薪传不息、独树一帜的武术文化。?
泉州是全国著名侨乡和台湾汉族同胞主要祖籍地。旅居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泉州籍华侨、华人约950万人,港澳同胞70多万人,台湾汉族同胞约900万人。长期以来,旅外乡亲热心桑梓建设,或投资办厂,或兴学育人,或捐资慈善,或引进人才,涌现出一大批贡献巨大、成就杰出的乡贤硕彦,成为推动泉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成为泉州与世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地热开发利用用什么资质?
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热资源的勘查和开发也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办理地热探矿权许可证、地热水采矿许可证。
每个省对于地热资源的管理审批制度都是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基础上的,都是沿袭国家对于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制定的。
地热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地热资源管理,依法勘查开采,综合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热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蕴藏在地壳内部或者溢出地表,达到国家规定的25℃以上温度,以水和岩石等为载体的热能资源。
第四条 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开采利用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和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勘查和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勘查、合理布局、分层开采、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地热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涉及两个设区市以上行政区域的县级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经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勘查地热资源,勘查单位应当根据地热田的埋藏条件、资源特点及热储层特征,依照国家《地热资源勘查规范》,合理确定勘查阶段,组织施工,编写地质勘查报告,并按规定汇交勘查成果资料,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九条 申请地热资源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勘查地热资源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地热资源勘查工程设计书;
(四)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地热资源勘查工程结束,探矿权人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地热资源勘查工程验收评定书。探矿权人对经确认没有开采利用价值的地热勘查工程井孔,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及时予以封闭,恢复地热勘查工程占用场地的原貌。
第十一条 本省对地热资源的开采实行保护性限额开采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确定当地的热水型地热资源年度开采限额。
第十二条 开采已探明的热水型地热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再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矿权。
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采地热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征得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已查明地热资源储量的地热田内申请地热资源采矿权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开采地热资源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四)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五)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六)地热尾水回灌可行性论证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利用已勘探凿成的废弃油井开采地热时,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办理地热资源采矿权登记手续。用于地震、地质环境等监测的地热井,不办理地热资源采矿权登记手续,但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办理地热资源探矿权或者地热资源采矿权申请材料之日起四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颁发地热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地热资源采矿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开采利用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井位、热储层和开采限量开采地热资源。需要变更井位、热储层或者开采限量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开采利用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对热水型地热资源的水位、温度、流量和水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按期将监测资料和实际开采量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开采利用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配置开采计量装置和节能节水设施,建立健全地热资源保护制度,并确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开采计量装置和节能节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热资源的开采利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开采利用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根据地热资源特点,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梯级开发、综合利用,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率。
第十九条 勘查、开采地热资源时发现有利用价值的其他矿产资源,或者勘查、开采其他矿产资源时发现有利用价值的地热资源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在适合回灌的地热田内开采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制定回灌方案。回灌方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实施回灌的采矿权人可按回灌量减收其应缴纳的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回灌水应当进行处理,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回灌。禁止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地热田,严禁污染物进入地下水体。
第二十一条 在不适合回灌的地热田内开采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对地热尾水进行处理,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检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已经或者正在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地热尾水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采矿权人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或者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输送、存贮含有毒污染物和病原体的地热尾水。
第二十二条 地热井报废或者停止开采后,采矿权人应当在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确认没有利用价值的地热井井孔,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封闭。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一)对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确认没有利用价值的勘查施工井孔和报废地热井井孔,未按规定封闭的;
(二)开采利用地热资源未配置开采计量装置和节能节水设施的;
(三)未按批准的井位、热储层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
(四)未按期将监测资料和实际开采量备案的;
(五)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内容不实的;
(六)不按回灌方案实施回灌的;
(七)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地热田的。
第二十六条 采矿权人排放地热资源利用后的尾水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害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探矿权属于不动产吗?
探矿权是由国家授予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活动所分立出来的一项独立的矿产物权,它具有可转让、可继承、可供抵押的权利和利益,但不是不动产权。因为不动产权指的是土地和附着在其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而探矿权所涉及的是矿产资源的权益,不属于不动产范畴。探矿权在我国的矿产开发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个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的权利形式,也是我国矿产资源保护和矿产产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
陕西地热资源管理条例?
《西咸新区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于2021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自承接地热资源管理职能以来,新区为理顺地热资源管理体系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地热资源管理秩序,科学勘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保障新区地热资源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利用,结合当前新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及参考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五)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
(六)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七)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
(八)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
(九)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十)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十一)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十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68号);
(十三)陕西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办法(暂行)(陕自然资规〔2020〕5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从总则、地热资源的勘查、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对新区地热资源管理进行规范。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和使用范围,明确了新区地热资源作为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管理,明确了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明确了地热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
(二)地热资源的勘查。明确了地热资源勘查的申请、登记和勘查期限。
(三)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明确了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许可制度和地热井施工、成井等相关要求。
(四)地热资源的保护。明确了矿业权人保护地热资源的责任和义务。
(五)监督管理。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的相应监管责任。
(六)法律责任。明确了非法勘查、开采地热资源,不接受监督管理,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