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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曾经遇到同样的问题,海关就是海老大,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作为货代是很无奈的
碰到这类问题首先要和报关行沟通,其次再和客户沟通
沟通下来的情况无非有两种
第一,和海关争论HS编码归类的对错
第二,直接听从海关安排,归类海关要求的HS
如果是前者,情况说明无非写品名的材质,用途等等,说明自己归类的原因,提供一系列证件
如果是后者,那就承认自己归类错误,写检讨、申请,什么原因造成的归类错误,语气诚恳,态度端正
先经过外经贸的审批 和办理加工能力证明一个操作流程
现把海关手册变更摘录如下:
二、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一)申请合同变更的条件:
1、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已取得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经营企业已签订加工贸易变更合同;
3、申请变更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由商务部门审核批准;
4、合同的变更应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内。
(二)申请变更时应提交的文件: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变更证明》;
2、经营企业签订的加工贸易变更合同;
3、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合同变更申请书;
5、《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加工出口成品备案表》、《单耗备案申请表》(填写变更部分);
6、经预录入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变更部分);
7、为确定变更后的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资料;
8、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加工贸易变更合同和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变更台账
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合同,需到中国银行设变更银行保证金台账(AA类企业的所有合同,A、B类企业变更后不超过一万美元的合同除外)。
4、核发手册
按规定已变更银行保证金台账或不需变更台账的合同,由主管海关核发变更后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四)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致 海关:
此收到贵关下达的关于我厂不符合相关监管法规的事项,我司管理层高度重视,责令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1,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已区分摆放,存放保税料件位置设置了明显的标识,标明“海关保税货物”字样;
2.完善了我司相关财务制度,并制订相应的操作细则,严格执行.已对保税与非保税货物的账簿,按照统一记录、分别核算的原则进行帐务处理.
今后,我司将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工作.
此致.
附:已修订的财务制度.
------公司
年 月 日
4.有关进料加工手册的修改我们都知道,加工贸易手册信息的变更,走的是合同变更的方式,也就是在WEB申领系统中先输入合同变更信息,经商务局批复准许后,再由经营单位携带合同变更证明到主管海关办理手册变更。简单说就是手册变更需要得到商务局和主管海关的两道许可。一般现在商务局已经不会严格审查合同变更内容了,只要言之成理就准予发放变更证明,甚至连修改的合同也不用出示,只留一份复印件备案就可以了。主要的变更审批阻力来自于主管海关。
对于你的问题,主管海关对于进口料件单耗和损耗率的审批,不取决于经营单位的每一次申报值和申请变动的值,而是对于经常涉及加工贸易的料件都有一个相对固定的单耗和损耗率范围,在这个范围以内的变动是很容易得到批准的,可一旦超出了这个范围以外,就容易让海关警惕起来,特别是比较原先的申报值有较大变动的时候。总之,不是说经营单位想要怎么变就可以怎么变的,这一点应该不难理解。
说了这么多,意思无非是说要回答你的问题,必须假定你的变更要求是合理并且很容易得到主管海关支持的,否则任何答案都是没有意义的,这样也许能帮助你少走一些弯路。
下面是对你问题的回答,每一本进料加工手册,按规定是对应单独一笔加工贸易的,也就是说该手册项下的加工复出口是在唯一的加工单位、用同样的工艺、按照相同的标准加工生产的。简单说就是手册的单耗和损耗率指的是整本手册数量下的平均单耗和平均损耗率,分阶段的改变单耗和损耗率是基本不允许的。所以WEB系统上也不会允许不同阶段出口的加工成品使用单独的单耗和损耗率。
应对措施有两个:
1.核算整个项目平均单耗和损耗率,并按照最终核算值申报修改。也就是把先前已经完成加工部分的单耗和损耗率一并考虑进去和剩余部分折算平均值申报;
2.如果这样算下来变动依然很大,请重新申请一本手册,并把现在手册中剩余的进口料件转过去,新手册使用你的新单耗和损耗率标准。现在手册在剩余料件转出后办理核销。
其实两种办法是一个意思,看海关允许哪一种了。
希望能帮你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