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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修建人防地下室的报告怎么写XXX建设单位关于XXX工程
人防易地建设的申请报告
(模板)
xxx人民防空办公室:
我单位经批准新建的xxx工程,总用地面积xxx平方米,总建筑面积xxx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xxx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xxx平方米,共有x幢建筑(其中:xxx建筑,层数x层,建筑面积xxx平方米; xxx建筑,层数x层,建筑面积xxx平方米… …)。
根据xx人防方案[xxxx]xx号《xx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告知承诺书》,本工程应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xxx平方米。但因xxx(地形、地质、结构或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较小等原因),不宜就地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故向贵办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望给予审批。
建设单位:xxx (盖章)
xxxx年x月x日
2.什么是人防易地建设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应为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按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要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扩展资料
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8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400元;县(漂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200元。
2、新建除第1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地面建筑面积4%的比例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5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300元;县(漂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000元。
3、新建除第1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建筑一定比例(城区现按3%、新城区现按2.5%、县现按2%)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5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300元;县(漂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000元。
4、新建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包括危房翻建),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9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900元。
且(通水且,高湾且)每平方米700元。
参考资料 人防易地建设费
3.哪些项目/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情况有: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予以免收。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扩展资料:
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防异地建设费
4.什么是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确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的函》(京防办函[2001]1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640元。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和减免的范围按照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收取。此项收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须执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四、本函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
5.什么情况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适当减免易地建设费对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或 个人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适当减免 易地建设费:(一)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 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二)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 目,予以免收;(三) 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 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四)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 房,减半收取。
工业项目生产厂房,不收取易地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