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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行听证时,审核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可以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参加人员
《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一般情况下,听证主持人可由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以保障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听证参加人员除行政管理相对人外,权利或利益间接受到影响的第三人也可以参加听证。通过扩充公民参加行政听证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现场监督,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听证场所的设立
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场所等规定内容。听证场所的安排可根据听证事项及听证规模的大小确定。
听证记录的制作及约束力
听证必须制作相应的记录。听证记录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决定的依据之一,但不能将其作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行政机关应斟酌听证记录并结合其他事实及依据作出相关行政决定。
2.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受理、审理行政案件,对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 则,《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确认了行政诉讼的这一基本原则。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实体合法性审查。
实体审查 是指审查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在其法定职权 范围内作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等。第二,程序合法性审查。
程序合 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一个行政行为在程 序方面出现违法,即使在实体方面没有问题,该行政行为也是违法的。
如作 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 听证。如果行政机关没有遵守这一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或者 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听证,即使行政处罚实体正确,由于程序违法,也 应当依法撤销。
3.如何进行拆迁项目的合法性审查无论拆迁人是开发商还是政府,相对于普通老百姓、普通的企业,双方的实力对比悬殊都是很大的,这种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拆迁中双方不可能真正按照市场价值,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去平等协商补偿价格。
尤其是这两年新的征补条例出台以后,开发商推出拆迁环节,政府参与实施拆迁,为了控制拆迁成本,实现土地流转环节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常常利用各个职能部门的公权力违法介入拆迁,也就是我们在拆迁中经常遇到的工商、税务、公安、消防、城管等联合执法。 在这种双方地位和实力都不对等的情况下,为了抬高我们的谈案地位,最大限度地制约拆迁人的违法、强权拆迁,尽量地促使双方在相对平等的平台上进行拆迁谈判,我们就需要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全面审查拆迁项目的合法性。
一个项目如果要取得合法的批准文件,通常需要取得立项、规划、国土等部门的多次审批文件,仅一个规划部门出具的就有控制性详细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意见书、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工程规划批准文件。 有媒体的统计报道,一个用地项目如果要将全部法律要求的批准文件都办齐,需要盖六十多个章,历时两年多,所以现实中大部分的项目基本上都是和政府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边办手续边建设,很少有项目能在拆迁开始时就取得全部的批准文件。
如果我们通过项目的合法性审查找出对方的违法点,并且对这些违法点通过投诉、举报或者诉讼的方式扩大影响,就能相对抬高我们谈判的地位,增加我们谈判的筹码,增加我们谈判的力度。 下面,我们就介绍一下律师进行调查的各项内容:(一)城市房屋拆迁手续合法性审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需要调查的审批文件有:1。
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 拆迁计划和拆迁实施方案5。
安置补偿资金证明(专款专用) (二)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前置程序合法性审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1。 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详细列明属于公共利益的哪一方面? 2。
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国家的和地方的综合审查) 3。 上述所谓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否征求过社会公众意见?是否经过科学论证? 4。
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是否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5。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之前,是否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是否公开征求过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是否少于30日? 6。
旧城区改建项目,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否组织过听证会,7。 是否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是否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8。
是否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9。 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一) 企业投资项目批准性文件合法性审查1。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 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提供一书四方案:1) 农用地转用方案2) 补充征地方案3) 征用土地方案4) 供地方案5) 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4.非诉执行的合法性审查是怎样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法院要受理立案,而后按内部流程管理转入行政庭,行政庭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审查。
在行政庭审查准许执行后,根据“审、执”分离制度,交法院执行局执行。 《行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既然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就必然存在当事人举证的责任。《行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的进步,当前不少人民法院在受理非诉执行案件后,还积极开展举证听证会,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等进行举证,而且其他当事人也可以举证,特别是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往往以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为由逃避或拒绝执行。
究竟有没有能力,被执行人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在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前必须对税务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过去大多数法院采取的书面审,由于考虑到行政执法的效率问题,审查常常流于形式。
事实上,法律就非诉执行的合法性审查赋予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行诉法解释》第九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法律条文中,何为“明显”的解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 在对税务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中,因为税收业务的专业性非常强,不熟悉的、稍懂一些的与能熟练掌握税收业务知识的法官对是否明显违法的判断标准是相差甚远。
但值得一提的是非诉执行的合法性审查标准不应超过《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否则一是有违《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诉讼权利的规定,对放弃诉权的纳税人来讲,等于法律事实上又赋予纳税人诉权,二是不能在司法角度维护行政机关的权益,降低执行效率。 。
5.听证审查方法有哪些具体规定1、听证活动应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双方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同等的权利。
听证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均负有举证的义务。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享有质证的权利。
2、听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但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外。 3、听证活动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或由二名或二名以上审判员参加,书记员一人担任记录。
4、听证活动应当围绕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必要时可对全案进行听证。 5、听证活动允许有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参加。
6、听证活动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要求提供反证的,审判人员应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法院提供有关反证材料,并可视情决定再行听证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