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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总结报告怎么写2015年望都县2015 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 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令第370 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央综治办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 44 号)及XX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 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X 府发〔2015〕14 号)等有关文件精 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 分认识整治和规范无证无照经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建立 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进一步提高认识, 树立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严厉打 击无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有效解 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突出问题,使市场主体行为基本规范, 无证无照经营明显减少,恶性竞争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合 法经营得到有效保护,安全隐患得到根除,人民群众的根本 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社会经济得到发展。
具体要达到以下三 个目标:一是消除大面积、区域性、行业性、群发性的无证 无照经营活动;二是网吧、食品和餐饮及相关延伸产业无证 无照经营情况基本得到遏制;三是城镇主要街道无证无照经 营率低于3%,城郊结合部及农村无证无照经营率低于5%。 三、工作重点 以城镇主要街道、校园周边、医院周边、宗教场所周边、旅游景区周边、公路沿途、各类市场、开发区等为重点整治 区域;以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 活动为重点整治对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食品、易燃易爆 品、药品、网吧、餐饮、中介服务、区域性块状经济等行业 无证无照经营的整治力度,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四、工作步骤 本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从2015 年1 月1 日起至2015 月6 月30 日止,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2015 年1 月1 日至1 月 31 日)。制定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专 门整治联席会议,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 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各职能部门要做好无证无 照经营行为的排查摸底工作,对在排查中发现的无证无照经 营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以公函形式及时抄送相关 职能部门,并及时将情况汇总上报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各乡镇(街道办事 处、园区)和相关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行动方案,进行动员部 署。
(二)堵疏结合、分类整治阶段(2015 年2 月1 日至5 月 31 日)。整治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分门别类,按轻重缓急 有序推进。
各职能部门要从疏导登记着手,切实降低准入门 槛,放宽申报条件,并通过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引导一批具备基本条件并无重大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申 领证照,转为合法经营。对于不具备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隐 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分头开展 整治,依法予以取缔。
对区域性、行业性的无证无照经营, 要实行联合整治,攻坚克难,强力推进,力求取得实效。 (三)巩固总结、督查验收阶段(2015 年6 月1 日至6 月 30 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总结 本次无证无照整治工作成效及经验做法,并按照各自职责, 建立健全制度,实行长效监管,工作总结及统计表于6 月20 日前上报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 人员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和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情 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不力、整治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 批评,并责成其在验收后1 个月内完成整改。
五、职责分工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 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精神, 按照XX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 营工作机制的意见》(X 府发〔2015〕14 号)文件要求落实职 责分工(个别单位如有合并,按合并后的职能职责分工开展上 述工作),相互协调配合,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其中有关 职能部门整治重点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 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的无照经营行为;2.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 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 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3.依法查处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 者其它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 动的无照经营行为;4.依法查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 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 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5.依 法查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 或者其它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2.如何处罚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必须要依法进行。
除本法明确规定不需要获得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形,以及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外,均需要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同时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依照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法规执行。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执法主体,要依据各自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所承担的职责进行执法, 具体是: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 而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而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处罚。
具体处罚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称作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的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主要是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其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没收非法财物,具体是指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财产罚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1) 有经济收人的公民或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 (2) 在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所实施的违法行为。
(3) 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通过剥夺其财产予以补偿,对这种违法行为可适用财产罚。 财产罚必须以制裁违法行为为目的,依法适用,不能滥用和乱用。
罚款数额是以涉案的货值金额的多少来决定,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所谓“货值金额”是指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市值金额。
根据刑法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的是属于专营、专卖的食品,如食盐、酒等,构成犯罪的,则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属于专营、专卖的,则不能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依据本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如果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据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没有经营许可证进行经营的犯罪么事实上,也不止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才算是无证经营。
未取得经营证只是最常见还有人们所知悉的一种方式而已,下类这些情况也是等同于无证经营: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被依法撤销后从事经营的; 2、许可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后仍在经营的; 3、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4、未妥善保管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5、委托无证企业生产和市场开办这允许无证经营者进入生产的。 这些无证经营的情况最容易在食品、餐饮行业出现,因民以食为天,食品和餐饮的需求量就大,生产者和销售者就有利可图了。
所以食品生产和餐饮行业的数量就繁多,但有关部门不能一一查明,就让一些人有机可乘了。无证经营的情况一旦被发现是要受相应的处罚的。
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3、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