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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书怎么写封面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填写,申请日期填目前的日期,(一)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内,原核准登记事项栏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填写(法人栏填你父亲的名字),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栏只填写申请变更的内容,法人那栏填你的名字,核准变更登记事项及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归档公告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填写
不知道这样说你明白了没有,有问题可以继续问我
另外,你说的医疗机构是诊所还是医院?如果是诊所,你必须有执业医师证
变更的模板详细查看 /search?q=%E5%8C%BB%E7%96%97%E6%9C%BA%E6%9E%84%E5%90%8D%E7%A7%B0%E7%94%B3%E8%AF%B7%E5%8F%98%E6%9B%B4+&btnG=Google+%E6%90%9C%E7%B4%A2&hl=zh-CN&client=aff-os-360se&hs=7M8&newwindow=1&sa=2 变更理由及对应的变更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的批准文件(没有的不提供),营利性机构提供工商名称核准材料,非营利性机构按照《细则》要求由机构提供新名称,卫生局审核。
2、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需提供由该医疗机构的上级行政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的免职证明、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的任职证明(无上级部门的不提供);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法人或负责人是卫生技术人员的,同时提供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3、变更注册资金:营利性医疗机构需出具经已注册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核、批准并盖章的资产变更证明或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变更后的资信证明或经已注册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核、批准并盖章的资产变更证明。
4、变更诊疗科目:新增诊疗科目的要出具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新增科目所在位置),新增诊疗科目执业人员名录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新增诊疗科目设备情况、规章制度目录,开展业务情况;新增放射诊疗科目,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5、床位(牙椅)数;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提供相应人员、房屋、设施、设备等情况,要达到《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
6、变更地址:需提供新的可行性报告、选址报告、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及机构平面图。 7、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项目变更可以分为许可事项变更与登记事项变更两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包括质量管理人员、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的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程序之一:提出申请并准备相关资料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质量管理人员变更,应当同时提交新任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
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存储条件说明;
经营范围变更,应当同时提交拟经营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相应存储条件的说明;变更仓库地址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后仓库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存储条件说明。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程序之二:相关受理部门告知变更处理事宜及注意事项。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进行审核,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需要现场验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不准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已经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处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中止受理或者审查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直至案件处理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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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怎么写申请人(单位): 申请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项 目原核准事项申请变更事项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仓库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 经营范围(注明产品类别、产品类代号) 证 号 申请人(单位)意见: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发证日期 流水号 有效期联系电话 附: (一)。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是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行政管理的措施。药品经营企业要取得许可证,首先应当提出申请表。
(1) 人员与质量检验机构 批发企业的要求:一是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必须具有药学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在经营药品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二是省级药品经营企业(包括一级医药站)的负责人中至少应有一名副主任药师以上(含副主任中药师)技术职称的人员;三是地(市)级药品经营企业(包括二级医药、药材站、公司)的负责人中应有1名主管药师以上(含主管中药师)技术职称的人员;四是县(区)级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中应有1名药师以上(含中药师)技术职称的人员;五是乡(镇)级药品经营企业或药品代批发点,负责业务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要配备药士(含中药士)或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登记相当药士的药工人员。 零售企业的要求:一是经营药品品种在1000种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必须有两名药师以上(含中药师)技术职称的人员;二是经营药品品种在100种至1000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至少有两名药士以上(含中药士)技术职称的人员;三是经营药品品种在100种以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至少有1名懂得所售药品的性能,有实践经验并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登记的药工人员;四是少数民族地区经营民族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除配备相应的中西药学技术人员外,还应至少配备1名熟悉民族药性能、储存、加工炮制等基本知识的专业人员;五是药品生产企业所兼营的药品批发、零售门市部,其业务范围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人员参照上述有关条款配备。
(2) 质检机构人员 省级药品经营企业(包括一、二级医药、药材站、公司),必须设置质量检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副主任药师以上(含副主任中药师)技术职称的人员,并具有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在药品质量中出现的问题。 地(市)级药品经营企业(含二级业务),必须设置质量检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必须是主管药师以上(含主管中药师)技术职称的人员,并具有实践经验,能够处理在药品质量中出现的问题。
县(区)及县级以下药品经营企业有地产品(专指中药材)收购任务的,必须设立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其负责人中应至少有1名药师或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及一定数量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 经营药品品种在1000种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药师以上(含中药师)技术职称的质量检查人员;经营药品品种在1000种以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药士以上(含中药士)技术职称的质量检查人员。
各级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直属经理领导。从事质量管理、检验、收购、养护、保管、储存、营业等的人员都要经过《药品管理法》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有健康检查档案。每年体检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凡患有传染病、隐性传染病和皮肤病、精神病的患者不得从事药品经营工作。 从事药品零售的人员在岗时,要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
企业法人代表和质检负责人变更时,应在30天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以上所列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是坚持岗位、不得挂名和同时在其他单位兼职的人员。
(3)经营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营业场所要有与经营药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营业用房、货架、货位、橱柜等设施。 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和一、二、三级药品批发企业应设有样品陈列室(柜)和备货区。
经营场所应卫生整洁、无杂物;不准在露天堆放、分发和保管药品;不得与危险品混放。 储存药品的仓库之间要留有方便进出药品的空间,库区周围环境应卫生整洁、无积水、无杂物、无污染源。
库区内应有安全、通风设施,并有定期检查记录。库内药品应放在隔板(地架)上。
仓库应有防火、防雨、防潮、防污染、防虫鼠等设施。 需避光、低温储存的药品,应有避光、低温储存设施。
贵细药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都应设有专用仓库和专柜。 药品批发企业的检验机构,应配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常用检验仪器、设备,负责对药品的出、入库检查和在库药品抽验。
仓库内各种设备(衡器、量器、温度与湿度计等)应建立使用档案,并有定期检查记录。 (4) 规章制度及管理要求 第一,建立药品入库验收及保管制度。
验收记录内容有品种、品名、规格、数量、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注册商标以及药品生产企业的检验合格报告单或合格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库: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假冒厂牌和商标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未做检验或正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