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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报”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怎么写安全事故报告的标题应包括:单位、时间、事故性质、事故规模等信息。
如:《**单位“4·12”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
1、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2、事故调查内容
3、事故基本情况
4、事故经过
5、事故原因分析
6、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
7、事故责任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8、附件:1、有当事人员书写的事故调查记录,并亲笔签名。
2、车间调查小组人员的签字表。
船厂安全事故报告案例:
安全事故报告
2010年8月3日下午5点左右,在坞门大合拢舱室里,飞龙公司的一名电焊工人在拿着焊丝顺着角铁往上攀爬的时候,不慎脚底踩空从高度大概一米七八左右的地方摔落而下,致使当事人身体右侧肋骨部位与下面的角铁相碰撞受伤。所幸的是该事故的发生除了当事人受伤外,并未造成其他不良后果。
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就是当事人在攀爬过程中,由于自身不够注意安全,而导致脚底踩空滑落摔伤,不过天气炎热,加上舱室里空气不流通,而当事人又是一名电焊工人,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作也有一定的关系。
事故发生以后,我公司的领导立即赶到现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当事人由我公司专车被送往平阳浦广安医院。据有关人员相告,当事人受伤并不严重,没有伤及骨头,目前留在医院观察治疗。
该事故的发生给我们在安全意识上敲响了警钟,以后在安全问题上我们必须更加的注意。对于事故的防范措施,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首先,飞龙公司要加强施工人员自身的安全意识,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工人自己本身都没有安全意识,不懂得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安全,那么其他的措施采取的再多也是徒劳的;其次,施工队要改善工人工作的环境,舱室里闷热,而且空气的不流通,难免让人产生精神恍惚,因此我公司配给的通风机等设备必须要用上,来增加空气流通;第三,在舱室里工作时,附近必须要有其他工人在一起做工,以防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发现救援,严禁单人在舱室里作业。还有,我公司的安全员也要加强在工地现场,尤其是舱室里的巡视,发现任何安全隐患立即进行解决,同时也望施工队与其配合,共同把安全工作做好。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条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的煤矿事故。
第二十一条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调查的,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煤矿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
委托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确定。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二)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批准发布事故有关信息;(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重大技术问题、重要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二十九条事故抢险救灾超过60日,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时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归档保存。归档保存的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批复文件等。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矿山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矿山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供储垛肥艹堵讹瑟番鸡、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5.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第四章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八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6.煤矿生产安全报告事故的内容**煤矿 “**•**”**事故
调 查 报 告
一、事故概述
**年**月**日**时**分,**煤矿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见附件三)。
事故发生后,***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296号令)、《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煤安安监字[2000]第10号)、《**省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发[2003]129号)等有关规定,由**监察分局牵头,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经贸局等部门组成的“**煤矿‘**•**’**事故联合调查组”,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煤矿概况
(二)矿井概况
(三)事故地点概况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抢救经过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五、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七、事故防范措施
附件:1、**煤矿“**•**”**事故现场平面图
2、**煤矿“**•**”**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3、**煤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
4、**煤矿“**•**”**事故直接原因技术鉴定报告
**煤矿“**•**”**事故联合调查组
二О一一年五月四日
7.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三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
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事故批复应当主送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事故批复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批复单位。
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八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