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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溧阳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的调查报告 发表时间: 2007-08-23: 作者:万柏松 为了不断提高广大办案人员的案件质量意识,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各地人民法院对本院审、执结案件都实行了案件质量评查(有些地方也被称之为案件质量检查)。
溧阳市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起步较早,该院自1994年即开始案件评查工作,至今已走过了十个年头。自从1997年之后,该院每年都要评查数千件案件,例如该院1997年评查4433件,1998年评查6138件,1999年评查7839件,2000年评查8521件,2001年评查6766件,2002年抽评2658件。
自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以来,该院各类案件的质量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自1997年以后各类案件的平均优秀率年年维持在92%以上,其中1997年的平均优秀率为95.76%,1998年为92%,1999年为94.78%,2000年为96.24%,2001年为94.96%,2002年为96.17%。案件的不合格率则自1997年后年年低于0.5%,其中1997年为0.45%,1998年为0.2%,1999年为0.03%,2000年为0.02%,2001年为0.01%,2002年为0.075%。
随着案件质量的提高,溧阳市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也得到了较大的提升。1999年该院还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文明法院”,2000年又被授予“全省人民满意法院”等荣誉称号。
可以这样概括溧阳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发展历程,即开始于1994年,发展于1996年至1999年,完善于2001年至2002年。目前该院各类案件的质量评查都有一整套完整的规范。
质量评查工作在院党组的重视和支持下,在全体评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已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笔者通过对该院几年来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调查,发现其案件质量评查主要经历了如下三个发展阶段: 一、对部分类型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发展到对全部类型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该院在1994年开始案件质量评查时,评查的范围仅限定在一些民事和经济案件中。担任质量评查任务的也仅是个别退居二线的老庭长。
通过一阶段的评查,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为此,该院于1996年成立了专门的案件质量检查室,归口于政工科管理,质检人员也相应进行了增加和固定。1997年评查范围扩大到执行案件。
1999年又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纳入了评查范围。同年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划归审监庭负责。
至此,该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由原来的只对部分类型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发展到对全部类型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二、对个案进行评查发展到对所有案件进行评查,又从对所有案件进行评查发展到抽卷评查。
该院自1994年即开始对民事和经济案件进行评查,但当时并不是对以上两类案件中的所有案件均进行评查,当时评查的只是以上两类案件中的一些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个别矛盾激化案件和群众比较关注的案件,即个案评查。后评查范围不断扩大,至1999年该院所有类型案件均纳入了评查范围。
鉴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开展后,该院各类案件的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各类案件的优秀率年年维持在92%以上,不合格率逐年递减,在这种情况下,该院认为再化大量的精力投入到每年质检几千件案件中去,显然已意义不大,为此,该院于2002年初开始实行案件抽评,即对行政案件实行全数评查,对民一、民二案件按报结数的30%抽评,对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均按报结数的50%抽评。抽评工作的开展,不但没有降低大家的办案质量意识,相反由于案件评查的少了,评查的质量却提高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更促使办案人员认真办案,并想方设法提高案件质量。
三、从重实体评查发展到重程序评查。 该院在实施案件评查之初,重点放在了评查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上。
案件的程序差错问题往往被忽略,甚至当事人依法应该享受的重大诉讼权利被剥夺,也不会引起案件评查人员的注意。随着实体公正具有相对性、程序公正具有绝对性观念的提出及重视,该院的案件评查的重点也相应作了调整,即从原来的重实体评查,发展到重程序评查。
目前该院制订的各类案件百分制评分标准中,程序评查分约占到整个评分标准的80%。对一些因属于认识上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同判决结果,则不再作为案件评查扣分理由。
这一案件评查观念的转变,使得审判领域广大案件承办人员敢干当庭大胆下判,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案件当庭结案率和办案效率。 通过调查,笔者认为,溧阳市人民法院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至少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提升承办人员的案件质量意识、提高各类案件质量。
评查的根本目的是要求承办人员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严格依法办案,把案件办好。实现这一目的的具体途径是案件评查人员通过评查案件,查找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如果所查找出的问题带有共性现象,则及时在季度、年度通报上予以通报,如只是个性问题,则及时与承办人员交换意见,指出不足。通过暴露出共性或个性问题,防止今后此类问题的出现,从而提高办案质量。
近几年该院评查出的案件优秀率年年超92%,不合格率不到0.8%,这就充分证明评查工作对提高办案质量是大有裨益的。现在审判员无论在驾驭庭审、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还是法律文书制作。
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十二则范文)提要:思想汇报范文(十)今年,在亲属的帮助下,我筹资建了一个百米钢架草莓大棚,一来有一个稳定的营生,二来可以照顾家庭其 它 精品公 文 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十二则范文) 思想汇报范文(一) 我叫***,是一名因***罪被判缓刑而接受社区矫正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犯人。
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我的谈话交流,使自己明确了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我深切的感到高墙内和高墙外服刑的区别,这是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作为一个犯罪分子,只有自觉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随时汇报思想动态,积极矫治自己的不良恶习,修复自己与社会的关系,认罪悔罪,不断提高和增强法制观念和意识,实现由“犯罪人”到“社会人”的转变,早日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这是根本的也是唯一的出路。
思想汇报范文(二) 接受社区矫正已是第二个月了。本人在矫正机关司法所的教育帮助下,对因自身的法制观念淡薄所造成的犯罪行为,有了初步的思过悔过认识,对社会、受害者家属造成伤害的同时,也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由于平时很少注意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从而导致自己犯罪行为的发生。在缓刑矫正期间,我要积极配合司法所和矫正志愿者开展工作,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随时反思警示,避免重新犯罪。
思想汇报范文(三) 今天是自己的矫正期第三个月,在这说短不短说长不长的三个月里,让我深有体会的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带给我的感受与信任。初来的时间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并没用因为我是一名罪犯而对我加以歧视,而是像家人般对我进行教导帮助。
从刚开始的集中教育到后来日常生活中电话、短信上的问候,都时时让我体会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与责任心,让我在人生短暂的旅途中感受到做人做事都需要尽心尽责。我相信在以后的日子里,有他们如亲人般的教导与关心,我会重新以新的乐观的心态走上社会。
思想汇报范文(四) 这个月,我参加了司法所组织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讲座和法律知识的测试活动,由于听课认真,考试成绩优异,受到司法所领导的表扬。 同时,使我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作为矫正机关的司法所并没有因为我是一名罪犯而对我另眼看待,让我这个“犯罪人”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人性化”。
我要自觉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配合司法所工作,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积极参加社区服务等公益性活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早日回归社会,报效社会。 思想汇报范文(五) 在这段日子里,本人除了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之外,还利用其他空闲时间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注意收看电视中法制教育节目,运用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对照自己找差距,增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认识,知道了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
在当前开展的“六五”普法中,常用自己的犯罪事实现身说法,向身边人宣传“六五”普法的重要性,起到了矫正一人,警示一群,教育一片的作用。 思想汇报范文(六) 感冒已经好几天了,仍不见好转。
这不,司法所打来电话,说明天到镇敬老院收玉米。当听说我病了后,要我这次就不要参加了。
我放下电话后,觉得参加公益劳动是修复自己与社会关系的一项重要途径,自己要积极主动争取参加才对。于是,自己来到村卫生所,让大夫连挂两个吊瓶,第二天按时赶到敬老院。
所长见了,当着大伙的面表扬了我。说实话,当时我真有点飘飘然了,干起活来也感到分外有劲,是乎感冒病也好了好多。
思想汇报范文(七) 今天,听说村委会正在为***组***发起癌症手术募捐活动。***还不到40岁,上有年迈父母,下有在校读书的孩子,可以想象如果他不在了,这个家庭生活很可能会陷入困境。
我拉着媳妇,到村里捐了200元,钱虽然不多,但这是我劳动所得,是我的一点心意。 社区工作人员经常教育我要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不管我有什么样的困难社区工作人员都尽可能帮助我解决,在接受帮助的同时我也要帮助别人,积极改造,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合法的公民,不辜负党和政府、社区和家人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思想汇报范文(八) 我因聚众斗殴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自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于还处于叛逆期的90后的我非常重视,除了组织集中教育外,还对我开展心理沟通和个别教育,帮助我理清思路,查找原因,经常到我家和社区走访,用亲情和社会的力量关心我,帮助我,希望我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真正的有所收获,达到社区矫正的如期目的。 经过这段时间的社区矫正,使我从一开始的不耐烦甚至还有抵触情绪到现在渐渐的明白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良苦用心。
相信在司法工作人员、矫正志愿者和家人的共同关心和努力下,我的人生之路会越走越宽。 思想汇报范文(九) 通过几个月来的社区矫正,使我渐渐的从阴影中走出来,认识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对自己。
刑事案件分析方法第一节 刑事诉讼概述 掌握: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广义: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诉讼阶段; 狭义:仅仅指起诉至审判期间的诉讼程序,即审判阶段。 二、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行使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形式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节 刑事案件的特征(p181) 掌握:刑事案件的特征 刑事案件的特征: 1、适用的法律具有特定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2、分析主体的多元化: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审判机关)、辩护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3、诉讼焦点明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节 刑事诉讼职能 一、控诉职能 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确定刑罚的职能。 控诉职能的实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控诉职能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公安机关通过侦查为检察院履行控诉职能提供必要的准备,但侦查本身不是一种可以独立于控诉职能而存在的职能;公诉案件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对检察院控诉职能的执行也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执行控诉职能的主体:国家专门机关;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二、辩护职能 辩护职能是指针对犯罪嫌疑或指控进行反驳,说明犯罪嫌疑或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职能。 辩护职能的实现:是通过诉讼主体行使辩护权的方式实现。
执行辩护职能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律师)对辩护职能实现的重要性 三、审判职能 审判职能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 审判职能由法院承担,法院是世界各国公认的行使审判权的唯一主体。
四、诉讼职能的相互关系 诉讼职能之间不是随意地、杂乱无章地组合在一起,而是根据为实现一定诉讼目的的诉讼结构的整体需要来安排和组织的 1、控诉职能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者 2、辩护职能是对控诉职能的制约和促进 3、审判职能是建立在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的基础上,是控辩两种只能在维护各自利益、完成各自刑事诉讼目标的基础上,获得统一,从而使社会利益的冲突通过诉讼的方式得以解决。第四节 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与结束 (此节内容与学习过的诉讼原理和诉讼实务的内容重合,不再累述) 第五节 刑事案件分析目的(自学、了解) 第六节 刑事案件分析的原则 要求:掌握刑事案件分析的原则 一、原则概述 二、罪刑法定原则 简单概括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三、司法职权原则 职权原则就是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权力由国家专门机关专属行使的原则。
具体内容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有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层含义: 1、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外,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不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致的约束,任何公民个人和有关机关、团体及企事业都无权拒绝。 3、公、检、法三机关职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和相互取代。
4、公、检、法三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理论基础:国家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权力合理分工,建立彼此之间的制约关系。
四、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原则 区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五、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辩护方,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六、疑难案件的处理原则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这个基本原理,在案件事实真为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释,即:疑罪从无 七、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在诉讼活动中,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需要切实做到以下两点: (一)司法人员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司法机关应当为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方便、设施和条件 八、辩护原则 (一)辩护原则的含义 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反驳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辩护原则是指。
4.刑事案件 案例分析我觉得他们四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因为根据《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 诈骗 抢夺罪,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263条的规定处罚(抢劫罪)
王某戴某高某为解救张某而使用暴力,张某在戴某王某的协助下,挣脱冯某抓捕,都是为了抗拒抓捕。高某事后知道张某被抓事实而去解救的,也应当成为抢劫罪的共犯。
至于是不是“当场”,我觉得虽然离张某被抓一段时间以后其余三人才去解救的,有一定时间间隔,但是还是可以理解为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
或者是王某张某戴某是共同犯罪.我个人认为这不算转化型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涉案人员最后没有拉走钢材,只是为了救通同伙.至于高某我认为如果高张知道事实真相后协助王戴的高也构成犯罪但不是盗窃和抢劫的共犯.因为他的主观方面不涉及这两种罪的构成要件.
5.刑事案件报案材料如何写刑事案件报案材料(范本)
XXX公安局
我叫XXX,今年XX岁。住XXXX,系XXXX单位职工。
20XX年(以下为报案内容)……。
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特申请报案,望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申请人XXX ZZ年XX月XX日家属怎么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经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________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颖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________(或保证金为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___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6.一个刑事案件的案例分析 一个刑事案件的案例分析 一个刑事案件的案1、公公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从案例中他具体的行为来看(包括使用的工具、伤害的部位、伤害的持续时间),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婆婆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与公公一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公婆侵犯的是儿媳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3、公婆的犯罪行为将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儿媳如果要求公婆对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权以被害人身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儿媳无法得到精神损害的赔偿,可以得到医疗赔偿。
虽然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时主要依据的是我国的民法,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77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注意,是物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2002年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都进一步强调了:“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对补充的回答:
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不严重(轻伤)、被告人年事已高都属于在量刑时可以被法院考虑的酌定情节,只会影响量刑结果,不会影响对犯罪行为的定性。简单地说一个故意杀人的行为就算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任何伤害,故意杀人罪也不可能变成故意伤害罪。
是否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全看法院裁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