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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理、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期限为六个月。
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
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审理民事裁定上诉案件。
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复议的,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涉港、澳、台地区的民事案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执结。
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三个月。
还需延长的呈报高级法院备案。
下列情况不计审理、执行期限:
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或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期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