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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经过请假审批。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