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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劳务分包方在不同分包模式下,可以选择的税率(征收率)均有不同。
具体为:
(1)劳务分包方选择清包工模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为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1%。
(2)含甲供的劳务分包模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为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1%。
(3)除清包工及含甲供工程以外的劳务分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
(4)劳务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营改增”后其征收率统一为3%。
财税2016第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扩展资料:
劳务分包作业,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譬如: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外请乙劳务单位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甲单位组织施工管理。
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并且劳务公司不可以将承揽到的劳务再分包给其他的公司。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
分包分的是分部分项工程;分包,可能是劳务,也可能是分部分项工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