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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相同点都是为了保护已经履行义务的一方,使其不会在履行后不能得到对方履行,但其区别也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目的不同。
留置权是债权未受偿之前,留置对方的财产,在约定期限之后债务人仍不支付其应付款项时,依法以留置财产折价或以变卖该财产的款项优先受偿,其目的是为了担保合同债务履行;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和行使主要目的不在于担保债务履行,而在于谋求双方同时履行,以维护利益的公平。
(2)性质不同。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债务而设立的,留置权人可以按照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具有物权性质,它只能对抗双务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3)行使的依据不同。
留置权必须是在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交付应付款项并超过约定期限时发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根据是双务合同在债务履行上的牵连性,即对方未履行给付义务,才可行使抗辩权。
通常在抗辩权发生时一方并不占有对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