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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的运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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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的运用规则

传统观念影响、证据意识不强、侦查手段落后、侦查科技含量不高,这一切造成司法人员对口供的过分依赖。

没有号称“证据之王”的口供,公安不愿结案,检察院不愿批捕或起诉,法院不愿判案。

似乎没得到犯罪嫌疑人的亲口供述,案子就办得不踏实。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仅凭口供不得定罪;没有口供,证据充分确实,可以认定有罪。

而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言词证据多,书证、物证少。

各种间接证据又主要表现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职务犯罪行为能否成案的关键。

侦查人员进行证据的初步审查,可以及时发现所收集证据是否真实可靠,从而为下一步的证据收集工作提供方向和目标,也可以发现证据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及时补强证据。

而作为辩护人,则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找出程序违法之处。

我们虽然无法证明,制作笔录的时候存在当事人声称的“暴力”、“胁迫”、欺骗等情形,但是笔录本身固定下来的证据制作过程,是侦查人员程序违法的“铁证”。

审查的内容包括:讯问持续的时间、讯问的地点、侦查人员的数量、讯问过程中是否有威胁和引诱、笔录涂改之处有无加盖当事人指膜等等。

在讯问(询问)当事人的时候,按照国家机关单位的分工习惯,担任记录这一枯燥工作的,一般是资历相对较浅的侦查人员,尤其是一些刚刚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司法机关的新手。

由于经验欠缺,他们在记录的时候大多比较实在,留下了较多的把柄。

只要我们多加留心,就能够发现笔录中存在的很多问题。

在庭审之中指出这些问题,该证据的证明力就可以大打折扣,从而形势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

2.注意研究笔录制作之时的环境和背景。

案件的当事人一般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丰富的社会经验。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当事人既然决定承 认或者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虚假事实,必然有一个思想斗争、利弊权衡的过程。

从辩护人的角度来说,结合当时的环境和背景,认真研究当事人复杂的思想斗争过程,是非常必要的。

例如:当事人承认虚假事实之时案件所处的阶段,当事人被关押的环境,其他涉案人员的状况,时代背景等等。

这些因素足以影响到当事人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决定,如果侦查人员施加一定的精神压力,当事人有可能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做出虚假陈述。

庭审之时,辩护方合情合理的分析,可以使得法官内心产生共鸣,虽然不便给予明确的支持,但在证据的采信和量刑上也会有所体现。

3.言词证据内容本身的矛盾之处。

谎言是经不起推敲的,在当事人多次就同一事实做虚假陈述的时候,难免会有所不同,这种对自己不利的谎言本来就违背其意愿,因此当然不会去精心编造。

有些侦查机关为了避免出现自相矛盾之处,采取电脑打字的方式进行记录,在对同一事实讯问的时候,调取电脑中保存的前一份笔录的相关内容复制、粘贴,让当事人签字画押。

这样一来,当事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完全吻合,一字不差。

侦查机关采取的这一防范措施,确实给辩护律师寻找蛛丝马迹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但是,在不同时期制作的几份笔录,内容完全相同,连标点符号都没有差异,这本身就是疑点。

而辩护的角度也并不依赖于虚假陈述在表述形式上的差别,更多的在于内容本身的逻辑矛盾。

侦查人员对证据形式的过度关注,往往会 导致其忽视了证据内容本身存在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需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在当事人的帮助下,针对事情发生经过中存在的不实之处,寻找相应的线索,查明真相,戳穿谎言。

4、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冲突。

在受贿案件中,言词证据虽然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在整个证据链条中,必然还存在其他形式的法定证据,如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基于这些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我们往往可以借助它们来证明某些言词证据的虚假。

当事人的工作日记、单位的会议记录、交通住宿票据、手机通话记录、气象资料等等,都可以证明有关的事实,推翻此前的虚假陈述。

例如,在笔者办理的某区委书记受贿案中,其中有一起犯罪事实,当事人曾于某年某月某日晚在市区某酒楼包厢内收取某人现金五十万元。

行贿人的交待与其完全一致。

但是,根据笔者调取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和相关证言,该酒楼在当年的年底才装修完毕,正式开业经营,不可能在上半年的某一天接待顾客。

同时,根据当事人的工作日记和相关气象资料,那段时期正好当地爆发了特大水灾,前后有将近一个月的时期,当事人都在第一线指挥抗洪抢险和指导灾民安置工作,不可能出现在市区。

在我方充足的证据面前,法院最终没有认定公诉机关对该笔受贿的指控,当事人也因此得到了较轻的量刑结果。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是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一定的关系,被害人很可能产生报复心理,情绪偏激,夸大事实情节,导致其陈述的虚假性。

因此,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来源及形成过程

1、注意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及形成过程,即来源是否合法,以确定其证明力。

被害人陈述是否可靠,通常与被害人距离感知对象的远近或者在亲身感知时的能见度及生理状况有关。

对此,应主要审查被害人的感知能力和当时的环境,包括案发当时是白天还是夜间,有无灯光,能见度如何;被害人的距离如何,是面对还是背向被告人。

例如:王某某入户抢劫案,案发时间是凌晨2点,被害人杨某的住所是搭设的简易棚,围墙未完全封闭,其住所旁正好有一路灯且灯光十分明亮,光线能够照入杨某的住所内,同时,王某某是面对被害人杨某实施的威胁手段。

因此,可以断定杨某陈述真实、客观,其证明力强。

最后,王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陈述真伪

2、注意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伪。

主要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合乎情理,是否符合逻辑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被害人遭受不法侵害时,精神是否处于惊恐状态,因在这种情况下,对其经历的事情容易产生错觉。

例如:某未成年人强奸案,被害人(也系未成年人)陈述三人已将其强奸,三被告人也供述已强奸既遂,但经检查和鉴定,被害人的处女膜未破,留下的可疑斑痕成阴性。

被害人对这一点的陈述不符合情理,最终认定三名被告人强奸未遂。

被害人与被告人关系

3、注意审查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

如果他们之间素不相识,被害人的陈述可能比较真实;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有矛盾,被害人可能作出虚假陈述,夸大事实;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平素关系很好,被害人可能隐瞒事实真相,为被告人开脱罪责。

虽然,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但是作为一种审查、判断证据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对正确处理案件是十分有效切实可行的。

例如:张某索要钱财案,张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同村人,且张某在当地素有劣迹,被害人李某陈述“张某持刀逼我拿钱给他,我被迫当场付钱给张某”。

而被告人张某供述“我叫他拿点钱来用,否则不得安宁,当时我手中没有拿任何东西”。

这就影响对本案的定性,是敲诈还是抢劫。

在审查证据时充分考虑了张某平时表现以及与邻居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认为被害人李某有夸大事实的可能性。

最后经过补充证据,排除了张某持刀威逼李某的情节,张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作证能力与品质

4、注意审查被害人的作证能力与品质。

主要审查作证能力相对较弱的被害人陈述,包括盲人、聋哑人、年幼的人等被害人,这些被害人陈述的固定,法律作了严格的规定,比如聋哑人的陈述必须有懂哑语手势的人当翻译,年幼的被害人陈述必须要有监护人或其它与案件无关的证人在场。

同时还要注意审查陈述的内容,比如盲人可就其听到的情况作陈述,但不能说他见到了什么,年幼的被害人所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其年龄、知识水平以及表达能力所能达到的程度。

此外,被害人的品质如何也可能影响其陈述的可靠性。

当然,这并不说被害人的人品有问题,其陈述就不真实,只是根据案件的其它证据进行判断。

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行为的实施者,是诉讼的中心人物,诉讼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犯罪中大量细节(包括隐蔽性知识)只有行为人才知道,因此其供述和辩解往往是真伪共存。

实践中,在审查时一般寻求如下的思路:

1、审查供述和辩解的真伪性。

一是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他们的辩解往往是案件中的辩点,也可能是辩护人辩护的观点,因此,必须引起重视;二是审查其多次供述是否稳定,与其它证据有无矛盾,包括两项:首先审查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供述有无矛盾;其次审查被告人的供述与其它证据有无矛盾。

例如:冯某某等人利用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冯某某不否认参与签订合同并欠对方当事人货款的事实,但冯某某辩解这是经济纠纷不是犯罪行为。

在听取冯某某的辩解后,及时与侦查部门交换意见,注意收集证明其诈骗手段和履行能力等方面的证据,做了认真、充分的庭前准备,预测了辩护观点,在庭审中,辩护人果然以此为辩护观点并作无罪辩护,公诉人驳斥了其辩点,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在审查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供述时,要充分考虑他们之间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行为时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很可能出现串供、订立功守同盟、相互推诿等情况,就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作的有罪供述,正确对待和处理他们的翻供,从被告人的供述中找到收集证据的切入点,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以防止他们的翻供。

否则将失去取证的最佳时机,造成证据灭失。

例如:发生在本市的一起“灌农药”致人死亡案,犯罪嫌疑人先供述灌被害人农药后不想让其死亡,又灌煤油让其呕吐,这一隐蔽性知识,侦查部门在取证时忽略了,只提取了胃内物、未提取呕吐物。

后嫌疑人翻供说是被害人自己喝的农药,这时,就需要证实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是否真实,是否有先灌农药,后又灌煤油的情节,就需要查出呕吐物中是否含有煤油,因未提取呕吐物,重要物证灭失,失去了证明嫌疑人有罪供述是否真实的重要证据,致使该案被判存疑无罪。

由此可以看出,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中的隐蔽性知识,对定罪的重要性。

因此,认为对故意杀人、强奸等重大案件,嫌疑人供述时应采取同步录像方式来固定证据,以防止其翻供。

4、审查获取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

一是要认真遵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实践中,许多司法人员都存在有口供定案才踏实的意识,因此,要消除口供主义的影响;二是严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口供,对这类证据无论其内容是否真实,都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但是,要看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也是十分重要的证据,它能较为细致的证明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等细节,经查证属实的,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证人将直接或者间接感知的案件真实情况向侦查人员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形成分为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其形成过程中,证人也会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证言可能会有真、有假,夸大或者缩小的情况。

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证人是否具有作证能力,即是否有《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情形,证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

如果证人是听说的,就应当注意证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听觉能力;如果证人是近视或者老眼昏花,就应注意证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视力及其记忆能力如何。

2、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来源是否真实、客观。

主要审查证人对所证的事实,是直接感知还是间接感知,是亲眼所见还是听人所说,对在采用转述证人的证言认定案情时应慎重;证人是在何种情况下感知所证的事实,要充分考虑案发时距离的远近、光线的明暗、有无障碍物等客观环境。

例如:梁某故意伤害案,证人证实:当天晚上,见梁某持刀猛砍被害人。

同时又证实,他所站的地点距梁某砍被害人的地点约有100米远,经侦查实验证实:在相同地点,相同环境情况下,100米远处根本看不清案发地点发生的事情,最后排除了该证人证言。

3、审查证人是否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具有利害关系,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

注意审查询问证人的地点及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已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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