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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需要说明的若按规范的作法,税后佣金的计算。
相对于10万元的售价,5万元成本,则增值额为5万元,而对于增值额应承担的税款除了增值税,还包括与流转税相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以增值额应缴纳的增值税作为税基,乘以相应的城建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如题,若按大中城市的税费率,工厂还需要承担7%+3%=10%,即5万元×17%×10%=0.105万元的税费。
也就是说,无论是否收回增值税税额,工厂作这笔生意都是亏的,损失的就是佣金应承担的税中税。
二、应该说工厂在这笔生意中没有获利,甚至应该说是亏损的。
因为若佣金的票据不合格,工厂又是查账征收的企业,则佣金是需要全额调增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是需要对支付的佣金再承担企业所得税的,而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率是25%,那么工厂的损失不仅仅是上述的增值额17%×10%=1.7%的部分,1050元这个金额,而是对5万元的25%需要全额纳税的,也就是1.25万元。
而可以税前列支的个人佣金发票是要到税务部门代开的专门的服务类发票,是需要按5%的营业税及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缴的。
而如题的佣金发票是无法提供可以税前列支的税务认可的票据的。
综合计算,工厂作该笔生意的损失是1.25+0.105=1.355万元
实在是无利可图的交易,若非国有企业的规模需求,一般的企业是不会愿意作的。
应该说,对于个人的佣金所应承担的税款已经是最低的要求了,若进货成本不变的情况下,流转税是无法谈到避税的。
而对于其他的税费,工厂已经全额自己承担了,所以,没有避税空间了。
三、至于工厂的避税,对于流转税而言是以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的,如若能够提供其可以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非工厂承担代价,而且还不能违背相关的法规,方才谈得上避税。
从本案例来看,除非工厂自营出口,否则以支付增值额全额佣金的形式的交易,要规避流转税,似乎没有空间了。
但对于企业所得税,则相对灵活些,佣金是可以通过佣金的收受人将其所消费其他票据,以工厂可以使用的方式直接在工厂入账的,当然至少发票的抬头不可以体现是该工厂之外的名称(包括不能体现按企业所有之外的车牌号码等相矛盾的内容),而且票据内容以“办公用品”“车费”“过桥费”或“油费”为好,因为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招待费是必须只在税前列支60%的,所以尽量避免使用。
当然这样的变通不能多,负责工厂的财务数据变动太大是无法解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