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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了《“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
白皮书指出,“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依据该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上述方面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不得以其违反宪法中的相关规定为由,转而适用宪法中的相关内容。
扩展资料
宪法中究竟哪些条文可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均未规定。
在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曾有人提出,在基本法中把宪法中不适用于香港的条文一一列举出来,这种办法证明是行不通的。
第一,宪法的某些条文不适用于香港,主要指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宪法中的其他条文,有的条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部分适用,部分不适用,或者半条适用,半条不适用。
一一列举,在立法技术上是难以做到的。
第二,基本法是子法,宪法是母法,如基本法规定宪法的条文不适用于香港,就是子法限制母法,这违反了一般的法理,而且会导致基本法是否有效的问题。
第三,如果采用列举办法,就势必将基本法写得十分庞杂,不成其为一部名实相符的基本法。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反复讨论和修改后,对处理宪法的哪些条文不适用于香港的问题时,采用一种十分妥善的办法,即基本法第11条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日报-《“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
参考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