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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法律效力等级按照由高到低按照下列顺序排列: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认可,处于效力等级的最顶层。
其中宪法作为国家基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规定相违背。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处于效力等级的第2层。
行政法规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3、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前者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后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处于效力等级的第3层,二者的规定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
不过二者之间部门规章的效力略低一些,如果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有冲突,不能确定适用哪一个,那么应由国务院拿出意见,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应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