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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这个代理人,如果如你所说他确实有代理权的话,那么他与你之间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即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并且:恶意串通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行为。
也就是所当房主回来后可以到法院主张你和代理人的买卖行为无效,请求你腾房。
所以你还是白折腾~
2、关于本案的管辖:本案是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专属管辖,而且不是重大涉外案件,所以是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最后关于你所说的情况,这些我想提点个人建议:其实这个房子到底房东卖多少钱,你没有与其沟通只是代理人片面之词你无法得知,他骗被代理人那你就信他?所以,我也是建议你不要轻易拿出自己的钱。
希望以上的回答对你有帮助,有其他问题欢迎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