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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律协也有过。
实践中,法院不理会这种规定。
我就曾经遇到过这种情况:法院认为,代理人的资格,由民诉讼确定、由律师法规定。
当时处理这类问题的方案是: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果不同意自己一方的代理人,自己一方的代理人就解除委托。
律师法修改后,司法部公布了对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新规定(111/112号),已经没有了这类禁止规定。
因此,应当认为“原被告可以请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过,从利益冲突的角度,可以向当事人事先说明,尊重当事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