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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在1997年进行修订刑法时。
新增加的一个重要罪名之一,是我国经济类犯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自该罪名诞生之日起,刑法学界对非法经营罪的争议就未曾停息。
首先,就其行为方式而言是多种多样的。
具体详之,它可以分为一般条款和兜底条款。
即一般条款包括:
(1)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或原产地证明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3)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这三种情形。
非法经营罪行为的兜底条款则表述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其次,就非法经营行为的对象而言。
它不仅包括专营专卖物品、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或其他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等,而且也包括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擅自经营国际、港澳台电信业务等等。
对这一行为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司法实践能够准确认定该行为服务的。
因此,明确划清非法经营行为与走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以及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的界限就成为必要。
只有科学、明确的划清了非经营行为与其相邻、相近的其他行为的界限,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实践。
非法经营罪,是指【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