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后台-插件-广告管理-首页/栏目/内容广告位一(PC) |
监理单位接触到的法律法规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规范一般主体行为方面的,主要有:《民法通则》、《招标投标法》、《劳动法》、《合同法》、《税法》等。
另一类是规范行业主体行为方面的,主要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标准,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
本文主要探讨监理单位作为建筑行业的特殊主体,它在行业行为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监理单位的行业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在行业行为中法律责任主要是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除属于一般主体行为的单位犯罪外,在具体的监理业务中一般不会构成单位犯罪,监理单位的行业法律责任在《建筑法》第35条和第69条中有明确规定:
(1)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与建设、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监理工程师须遵守的行为守则: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程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