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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是这样: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超过两年。”在两年内如遇拆迁,应该给予适当补偿。
2、在实际中出现临时用地可能有三种情况:1)在建房过程中,由于施工需要申请临时使用土地;2)不具备申请建房资格,只好采用“临时用地”的方式审批。
3)在办理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实际面积超过审批面积,发证时超过的面积以临时用地方式登记。
需要看你的这个临时用地使用是否超过2年,没超过就会有补偿的,看你的实际情况。
追问
大约在97一98年,镇政府征用我生产小组几户的坡地,作为污水处理池,两三年后由农户自己耕种,现以当年10元一平方征收了为由没收,合理吗?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