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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1)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1)第二条: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扩展资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关于年假的规定: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