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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只能拥有一个户口,因此,户口迁出后,原籍已无户口。
《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为涉嫌一人多户、骗领冒领居民身份证等需要核查户籍身份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 核查对象属一人多户的,派出所应按照“保留合法真实、注销非法虚假”的原则处理。
(一)出生申报多个户口的,注销无出生证、假出生证登记的户口。
(二)对假迁移、假补登、以虚假材料申办户口等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应当注销虚假户口。
(三)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一致的(含农历和公历换算一致),可根据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四)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分类处理:
1、户口发生多次迁移,且迁入手续都规范完整,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2、属久居,且找不到原始资料、已经无法查证原因的重复户口,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在群众承诺不再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可按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扩展资料:
“双重户口”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与历史遗留因素有关。
在2005年全国户籍联网之前,户籍归派出所和乡镇管理,在此之后才逐步回归公安局管理,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包括数据录入等错误在内的问题。
此外,在当年办理“蓝印户口”期间出现的一些重户现象,也属于历史原因之一。
双重户口,于法于情,都是应该严加杜绝的。
它不仅造成资源分配的不对称,更是助长了“重婚”、“房多多”等不良现象的滋生,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
需要相关部门针对各方面问题,制定相应方案,完善户籍管理制度。
严密户口办理程序与规则,对于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方面一定要严格核查、严肃责任。
在加强对干部管理的同时,也要做好基层群众的户口知识普及工作,由下而上的提高户籍登记数据准确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双重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