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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寄:全国外贸跟单员考试中心(上海市南汇科教园区城南路1408号22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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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外贸跟单员考试培训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外贸跟单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的管理,现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外贸跟单员培训与考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二条 申请设立培训中心需向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职业培训考试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认真填写《培训中心申请表》(见附表);
  (二)用于培训教学场地的证明文件;
  (三)单位机构简介(含名称、法人代表、师资配备和培训市场等方面情况);
  (四)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管理机构,财务管理等)。
  第三条 中国外贸跟单员培训考试中心在收到申请建立培训中心的文件后,适时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报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职业培训考试办公室审批。对审查合格的单位将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获培训中心资格的单位,至少要有二名参加考试中心师资培训的教师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培训中心在开展培训认证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培训工作的声誉。
  第六条 严格按照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职业培训考试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第七条 培训中心在招收学员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拉抢生源,更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八条 根据教学、考试大纲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教学计划。
  第九条 加强对培训教师和学员的管理,建立完备的学员档案,做好培训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自觉接受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职业培训考试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中心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对少数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职业培训认证考试办公室有权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十二条 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职业培训考试办公室每年对培训中心复查一次,对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则取消其资格。
 
全国外贸跟单员考试考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外贸跟单员考试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的管理,现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外贸跟单员培训与考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二条 为便于管理和实际操作,原则上每省市设一个考试点。
  第三条 申请设立考试点需向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职业培训考试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认真填写《考试点申请表》(见附表);
  (二)用于组织统一考试场地证明文件;
  (三)单位机构简介(含名称、法人代表、师资配备和培训市场等方面情况);
  (四)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管理机构,财务管理等)。
  第四条 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职业培训考试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建立考试点的文件后,适时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查合格的单位将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获考试点资格的单位,其考试点的工作人员需经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职业培训考试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考试点应安排具有相应资格的主考人员一名,副主考和其他考务人员若干名,并报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职业培训考试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考试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全国外贸跟单员培训和考核工作的声誉。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职业培训考试办公室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做好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九条 加强对考试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
  第十条 配合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职业培训考试办公室做好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职业培训考试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职业培训考试办公室每年对考试点复查一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则取消其考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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